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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离婚期间请律师费用谁承担

李** 江西-宜春 离婚咨询 2025.12.28 11:15:09 407人阅读

夫妻在离婚期间请律师费用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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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期间聘请律师的费用通常由聘请方自行承担,特殊情况下依约定或法院判决执行。

法律解析:
法律未强制规定离婚诉讼中律师费用的承担主体。双方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律师费用的承担方式,应按照约定履行。进入诉讼程序后,虽然部分案件中法院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败诉方承担部分或全部律师费用,但离婚案件中这种情形较少,因为离婚案件主要处理人身关系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与合同纠纷等存在明确律师费承担约定或法定情形的案件不同。因此,离婚案件中律师费用一般遵循谁聘请谁付费的原则。如果对律师费用的承担有疑问,或者需要在离婚协议中合理约定相关条款,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帮助。

2025-12-28 16: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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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聘请律师的费用通常由聘请方自行承担,法律并未强制规定离婚诉讼中的律师费用必须由某一方负担。

1.协议离婚时,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用的承担方式,应按照约定内容执行。

2.诉讼离婚时,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判决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因为离婚案件主要处理人身关系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与合同纠纷等有明确律师费承担依据的案件不同。只有在极少数特殊情形下,法院才可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败诉方承担部分或全部律师费用,但这种情况在离婚案件中较为少见。

2025-12-28 14:26: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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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期间聘请律师的费用,基本原则为聘请方自行承担。法律未强制规定离婚诉讼中的律师费用必须由某一方负担,此为普遍适用的规则。

(2)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律师费用的承担方式有明确约定,则应按照该约定执行。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行为中的体现,约定内容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进入诉讼程序后,部分情形下法院可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败诉方承担部分或全部律师费用,但在离婚案件中此类情况较少。原因在于离婚案件主要解决人身关系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与合同纠纷等存在明确律师费承担约定或法定情形的案件不同,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支持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提醒:
建议在离婚协商阶段若涉及律师费用,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承担方式;若进入诉讼且希望对方承担部分律师费,需收集相关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分析是否符合法院可能支持的情形。

2025-12-28 13:11: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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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诉讼中的律师费用,通常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必须由某一方负担。

(二)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用的承担方式,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三)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败诉方承担部分或全部律师费用,但这种情况在离婚案件中比较少见,因为离婚案件主要处理人身关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与合同纠纷等有明确律师费承担约定或法定情形的案件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5-12-28 11:47: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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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请律师的费用,通常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目前没有法律强制规定必须由哪一方支付这笔费用。

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提前约定了律师费用的分担方式,就按照约定的内容执行。

进入诉讼程序后,虽然法院可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败诉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但离婚案件中这种情况很少见,因为离婚案件主要处理人身关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不像合同纠纷有明确的律师费承担规定,所以大多还是谁请律师谁付费。

2025-12-28 11:27:1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单位担保或者第三自然人担保。  以单位为担保的,保证人必须具有足够代偿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并提供连带的责任担保。单位需要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以第三自然人进行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有本市常住户口,有固定职业、稳定收入且能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保证人需提供个人工资证明,持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进行面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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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对“不能生活的子女”作出了解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子女才属于不能生活的情况,父母双方对属于这种情况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不履行上述义务子女有权向。在子女上大学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父母是不负担这一义务的,因为在此期间子女已经成年,并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子女与父母之间具有着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发生改变。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对于子女在上大学期间的费用,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靠自己的能力不能承担话,另一方不论是出于一种亲情的责任或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均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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