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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被医院看死了谁负责

郑** 甘肃-定西 美容及医疗纠纷咨询 2025.12.28 09:16:49 486人阅读

人被医院看死了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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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人在医院死亡时,医院是否承担责任需依据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判断,有过错则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如因病情严重或现有医疗技术限制等原因则不承担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需审查两点内容,一是是否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二是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若医院存在过错,家属可通过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确定责任,之后与医院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无过错,比如因患者病情严重、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等不可预见或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死亡,医院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家属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便明确自身权利并采取合适的维权方式。

2025-12-28 14: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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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医院死亡后的责任认定需结合具体诊疗情况综合判断。医院及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若不存在过错,如因病情严重超出当前医疗水平或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死亡,则无需担责。

1.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的主要依据包括,是否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等。这些是认定医院责任的核心标准,需通过专业审查环节来确认。

2.患者家属可通过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来明确医院责任。鉴定结果若显示医院存在责任,家属可先与医院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合法权利。

3.若医院及医务人员无过错,比如患者病情本身极其严重,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有效救治,或因不可避免的意外因素导致死亡,医院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此类情况需结合医学专业判断和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认定。

2025-12-28 12:52: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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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直接导致患者死亡。过错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诊疗规范的行为,或未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2)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需从两方面审查:一是诊疗行为是否符合现行诊疗规范及相关规定;二是是否尽到与当时医疗技术水平匹配的注意义务,任一情形不满足即可认定存在过错。

(3)患者家属可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明确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鉴定结果是后续责任划分与赔偿协商的关键依据。

(4)若鉴定确认医院负有责任,家属可与医院协商赔偿;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若死亡结果由患者自身病情严重、现有医疗技术无法逆转或不可预见的并发症等无过错情形导致,医院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
患者家属应及时封存患者的病历资料,避免证据缺失影响后续鉴定或诉讼;不同案情的责任认定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分析。

2025-12-28 11:48: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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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医院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心在于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需审查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诊疗规范的规定,是否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二)家属可通过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鉴定机构会结合病历资料、诊疗过程等情况,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

(三)根据鉴定结果主张权利。若鉴定显示医院有过错,可先与医院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四)若医院无过错,如因患者病情严重超出当前医疗技术水平、或不可预见的突发状况导致死亡,医院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2025-12-28 11:15: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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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医院死亡后的责任认定,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若医院或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死亡,医院需承担赔偿责任。判断过错时,会查看是否尽到与当前医疗水平匹配的诊疗义务,以及是否违反相关诊疗规范等。

家属可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来确定医院责任。若鉴定显示医院有责,可先与医院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若医院及医护人员无过错,例如因患者病情严重、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等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死亡,医院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5-12-28 10:33:14 回复

如果肇事车辆有购买保险,可以将肇事车辆车主、司机和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进来;  2、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3、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建议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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