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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肇事者赔偿金额要如何处理

张** 天津-宝坻区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5.12.28 09:44:11 443人阅读

不接受肇事者赔偿金额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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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商时要心平气和地和肇事者交流,把自己计算损失的理由清晰说明,比如解释各项费用产生的原因和依据,增加达成一致的可能性。
(二)请求第三方调解时,可选择交警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他们具有专业的调解能力和经验,能从客观角度协助双方重新评估损失,进而确定合理赔偿数额。
(三)若协商和调解都没效果,就要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务必准备好充分的证据,像医疗费票据、财产损失清单等,以此来支持自己的赔偿诉求,让法院能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5-12-28 13: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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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额要综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损失来定。若不接受肇事者的赔偿,可采取以下办法:
协商:和肇事者再沟通,说明自己计算损失的依据,争取谈拢。

第三方调解:请交警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帮忙,重新评估损失,确定合理赔偿。

民事诉讼:协商和调解都不行,就去法院起诉。诉讼时要提供医疗费票据、财产损失清单等证据,让法院公正判定赔偿金额。

2025-12-28 11:49: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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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若不接受肇事者赔偿金额,可通过协商、第三方调解、民事诉讼三种途径解决。
法律解析:
赔偿金额需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损失等综合确定。当不接受肇事者赔偿金额时,首先可与肇事者协商,清晰阐述自身损失计算依据与看法,尝试达成共识;若协商不成,可请求交警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介入调解,帮助双方重新评估损失以确定合理赔偿数额;若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问题,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对赔偿金额作出公正判定,此时需提供如医疗费票据、财产损失清单等充分证据来支持合理赔偿诉求。若在处理此类赔偿问题时遇到困难或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8 11:0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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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肇事者赔偿金额,可综合多种途径解决。首先可与肇事者沟通协商,也可请求第三方调解,若都行不通可走民事诉讼程序。
1.协商是解决问题的基础方式。与肇事者重新交流,清晰阐述自身对损失计算的依据和看法,以理服人,争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2.当协商难以推进时,可借助第三方调解。请求交警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介入,凭借其专业和中立性,协助双方重新评估损失,确定合理赔偿数额。
3.若协商和调解均无果,可采取民事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定。在此过程中,需提供如医疗费票据、财产损失清单等充分证据,支撑自身合理赔偿诉求。

2025-12-28 11:0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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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赔偿金额确定要综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损失等因素。当不接受肇事者赔偿金额时,协商是第一步,与肇事者深入交流自身损失计算依据和观点,有可能让对方重新考量赔偿金额,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2)若协商不成,可借助第三方调解。交警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较为中立,能从专业角度协助双方重新评估损失,促使赔偿数额更合理。
(3)若协商和调解都失败,民事诉讼是最后的途径。法院会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公正判定赔偿金额,但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提供如医疗费票据、财产损失清单等充分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赔偿诉求。

提醒:
在处理赔偿事宜时,注意保留好各类证据。不同案情的证据要求和赔偿判定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28 09:54:53 回复

(一)如何理解肇事逃逸的“逃逸”从字面上理解,“逃逸”就是逃跑。交通肇事逃逸,即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让有关机关无法对其进行处理,从而使其肇事责任难以被追究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上述《解释》第二条对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基础条件,或曰前提条件的有关情形的规定如下: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或者,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符合上述8种情形之一,即构成交通肇事罪,具备了肇事逃逸的基础或曰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就构成肇事逃逸,依法应加重处罚。(二)“逃逸”的限制问题探讨有观点认为,《解释》所规定的“逃跑”,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任何事物都有个界限,没有了界限,就无法区分此与彼、是与非。法律对交通肇事行为人的责任追究,在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主要包括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和民事责任的追究两部分。嫌疑人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期间为了逃避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而潜逃,致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事故的调查、处理无法进行下去,构成肇事逃逸没有问题。但是,“逃避法律追究”,怎样才算“追究”完毕,此后逃跑不算逃避追究,不算“逃逸”?是公安机关调查、侦查完毕,将案件移送审查?还是公诉机关审查完毕,将案件提起公诉?还是一审宣判完毕,案件处于二审期间?还是案件已经生效,被告人服刑期间?还是被告人服刑完毕?以上是从刑事责任来说。从民事责任来说,是被害人或其家属向提讼即认为是得到追究?还是一审宣判?或者二审(假定有二审)完毕,案件的判决发生效力?还是判决的钱款执行完毕(很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因种种原因无法或者难以得到执行)?从终极的意义上来说,被告人服刑完毕,并给付了判决书确定的金钱数额,可视为承担、履行其交通肇事的法律责任完毕。但是,笔者认为,“法律追究”和“责任法律责任承担或履行”是两个概念。至迟自一审宣判之日起,可以认为司法机关对交通肇事行为人的刑事以及民事责任已经有了结论,其责任已经被追究。在一审宣判后交通肇事行为人再逃跑的,应不再认为还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构成其他违法犯罪的,按其他违法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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