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天津法律咨询 > 东丽区法律咨询 > 东丽区财产分割法律咨询 > 离婚分割房产对方拒付钱要如何处理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13031168085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问律师

咨询身边的法律专家

师瑞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15711292699

离婚分割房产对方拒付钱要如何处理

张* 天津-东丽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28 06:45:16 488人阅读

离婚分割房产对方拒付钱要如何处理

其他人都在看:
东丽区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东丽区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离婚分割房产时若对方拒绝支付约定的补偿款,可根据离婚的具体方式采取相应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若双方通过协议离婚,且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房产归属及补偿款支付相关事项,对方拒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可持离婚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获得胜诉判决后,若对方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若双方通过诉讼离婚,且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已对房产分割及补偿款支付作出明确规定,对方拒绝支付时,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采取查询冻结划拨对方财产、查封拍卖对方相关财产等措施,强制对方履行付款义务,保障权益实现。

2025-12-28 11:18:03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协议离婚情形下,若离婚协议中已明确房产归属及补偿款支付方式,对方拒不履行约定的,可依据离婚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对方按协议支付款项。获得胜诉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诉讼离婚情形下,若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已确定房产分割及补偿款支付内容,对方拒绝支付的,无需另行起诉,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可。法院有权采取查询、冻结、划拨对方财产,或查封、拍卖其名下财产等措施,保障补偿款的支付。

提醒:
需妥善保存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相关文书,对方拒付时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不同案情的执行细节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确认具体操作方式。

2025-12-28 10:34:34 回复
咨询我

(一)协议离婚后对方拒付补偿款的处理方式。若双方通过协议离婚,且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房产归属及补偿款支付事项,对方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可携带离婚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按约定支付补偿款。

(二)诉讼离婚后对方拒付补偿款的处理方式。若双方通过诉讼离婚,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已对房产分割及补偿款支付作出明确规定,对方拒绝支付时,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对方财产,或采取查封、拍卖其名下其他财产等措施,保障当事人获得补偿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25-12-28 09:51:17 回复
咨询我

一、协议离婚时已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属与补偿款支付的,若对方不履行约定,可持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约定支付款项。胜诉判决生效后对方仍不支付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已明确房产分割及补偿款支付的,对方拒绝付款时,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通过查询冻结划拨财产、查封拍卖相关资产等方式保障权益。

2025-12-28 08:34:06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离婚分割房产时对方拒付补偿款,可根据离婚方式选择诉讼或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维护权益。

法律解析:
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及补偿款支付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方不履行约定时,可依据离婚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对方按约定支付款项。获得胜诉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诉讼离婚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已明确房产分割及补偿款支付的,对方拒绝付钱时,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采取查询冻结划拨对方财产、查封拍卖财产等措施,强制对方履行义务。若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维权细节,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8 08:26:3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拒付或延付租金的判定问题解答如下,案例一:甲公司在陕西承建工程时,向乙公司承租了钢管、扣件等施工机械。施工完毕后,甲公司于2000年12月18日向乙公司归还了租赁物,并于当日就所结欠的租金出具了欠条(未注明具体清偿日期)。甲公司于2002年12月20日诉到,要求甲公司给付租金。乙公司不能提供在欠条出具后一年内向甲公司主张权利的证据,但有在两年内向甲公司主张权利的证据。为此,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要求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立案受理了乙公司的。但在实体处理时,却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既然甲乙双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关系是租赁合同关系,则欠条上记载的债务属于租金,原告的已经超过《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应采信甲公司的意见,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本案应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其理由在于:法律之所以在一般诉讼时效的基础上还规定了短于一般诉讼时效的特殊诉讼时效,其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发挥社会财富的经济效益,或者为人民及时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及时地审理此类案件提供方便。《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之所以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其立法目的更侧重于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方面考量,因为租赁合同关系的本质是承租人占有出租人的租赁物并有偿使用,而这种有偿性通常是以出租人占有租赁物时间的长短作为计算依据的,租金的数额也往往高于一般债权所生之孳息,一旦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了占有,时间的推移将不再是其租金支付金额的计算依据,因此,法律有必要对承租人占有出租人出租物时出租人的权利加以限制,促使其及时、积极的行使权利,以充分发挥租赁物的经济效益,避免承租人随着时间的推移蒙受重大的经济负担,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应作狭义的解释,即只有在承租人占有出租物而延付或拒付租金时,才应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已终止了租赁合同关系并就租金的数额达成一致,此时就不应再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而应适用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这种解释,非但切中租赁合同的本质,在讲究法制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更能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真谛。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律师解析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