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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负全责还不配合,赔偿要怎么搞

张* 江西-新余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5.12.28 00:58:32 486人阅读

对方负全责还不配合,赔偿要怎么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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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证据: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用清单、误工证明等与事故相关的证据,为后续维权做准备。

(二)协商解决: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法律依据,并限定合理期限要求对方回应。

(三)提起诉讼:若协商无果,可向事故发生地或对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对方履行赔偿义务。

(四)申请财产保全:在诉讼过程中,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五)委托律师:考虑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律师会依据具体情况制定诉讼策略,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5-12-28 07:3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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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对方负全责后,若对方不配合赔偿,先收集证据,像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用清单、误工证明等。
2.尝试和对方协商,书面告知其赔偿责任和法律依据,给对方限定回应期限。
3.协商不成,向事故发生地或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通过法律强制对方赔偿。
4.起诉时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5.委托专业律师,律师会制定策略,帮你维权获赔。

2025-12-28 06:32: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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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对方全责却不配合赔偿,可收集证据先协商,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还能申请财产保全,也可委托律师代理维权。
法律解析:
当责任划分确定对方全责但对方不配合赔偿时,收集事故相关证据是维权的基础,像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用清单、误工证明等能证明事故情况和损失。先与对方协商并书面告知其赔偿责任和法律依据,给予合理期限回应,这是较为温和的解决方式。若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具有强制力,能通过法律程序使对方履行赔偿义务。申请财产保全可避免对方转移财产,保障后续执行。委托专业律师,律师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诉讼策略,更有效地维护合法权益。若遇到此类情况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28 05:39: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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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方被确定全责却不配合赔偿的情况下,可通过多途径维权。
1.收集证据: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用清单、误工证明等与事故相关的证据,这是后续维权的基础。
2.协商解决: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告知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和法律依据,并限定合理期限要求对方回应,尝试和平解决问题。
3.法律诉讼:若协商无果,可向事故发生地或对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对方赔偿。
4.财产保全:为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可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
5.委托律师: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律师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诉讼策略,维护合法权益。

2025-12-28 04:0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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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责任划分明确为对方全责,但对方不配合赔偿时,收集关键证据是首要步骤。事故责任认定书可确定责任归属,医疗费用清单和误工证明等能为赔偿提供具体依据。
(2)与对方协商是解决问题的温和方式。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责任和法律依据,并设定合理回应期限,给对方解决问题的机会。
(3)若协商失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有力手段。通过法律程序强制对方履行赔偿义务,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4)申请财产保全可防止对方转移财产,确保后续赔偿得以执行。
(5)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律师能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有效诉讼策略,更专业地维护权益。

提醒:
收集证据要确保真实有效,诉讼过程中遵循法律程序。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8 02:35:08 回复

【案情简介】2月上海市宝山区一运输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车辆属于安徽六安市李某挂靠,事故发生后李某无力赔偿,受害人将李某的驾驶员与挂靠的运输公司诉至宝山区,经宝山区审理后作出判决:运输公司与实际车主李某连带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律师点评】挂靠是日常十分觉的现象,一般为个人挂靠有资质的企业,承接经营业务,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挂靠方向挂靠企业上交管理费的行为,本案中的李某将车辆挂靠于运输单位,该单位应当对李某车辆进行管理,但由于该挂靠系李某与运输单位的内部形式,因此无法对抗第三人(受害人),所以当李某挂靠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挂靠的公司与李某共同连带赔偿。【法律延伸与依据】法释〔)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读: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形在现实中确实比较普遍。其主要特征是,挂靠人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企业,由该企业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以挂靠形式进行运输经营,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多的弊端,一是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使国家通过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形式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目的落空二是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被挂靠企业有经营之名而无经营之实,疏于对驾驶人员的培训、疏于对机动车运行安全的管理,极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对于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较大的风险。三是挂靠经营方式下,挂靠人的资力往往比较薄弱,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难以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基于上述理由,认为,有必要从侵权责任的角度明确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解释》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首先,以被挂靠人的经营许可证和名义从事运输经营,无论是对交易相对人还是对不特定的道路交通参与人而言,都使他们产生了一种信赖,信赖以此经营许可证和名义从事经营的人具有一定资力、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其次,机动车运输经营活动属于一种高度危险活动,依据侵权责任法及其理论,开启某种危险、从某种危险活动中获取利益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挂靠人恰恰从挂靠经营活动中获得了利益,有时甚至是巨大的利益。再次,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较小的责任,会纵容挂靠这种违反运输管理秩序、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规定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以私法的手段实现公法目的,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最后,从侵权责任法关于责任主体和连带责任的规定来看,侵权责任法更加关注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更加注重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因此,规定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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