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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责任该以怎样的方式来判

黄** 黑龙江-绥化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5.12.27 18:06:40 482人阅读

主要责任该以怎样的方式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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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事侵权领域判定主要责任有不同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下,依据双方过错程度,过错大的承担主要责任,比如在一些普通的民事纠纷中,一方故意的不当行为导致另一方受损,该故意方过错大,应承担主要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加害人过错,由法律规定确定责任,像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即便加害人无主观过错,也需担责。
(3)公平责任原则是在双方都无过错时,按实际情况分担损失。
(4)交通事故中,交警根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认定责任。一方过错致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两方以上有过错按作用和过错比例分担,作用大、过错严重的负主要责任。

提醒:
不同情形下主要责任判定复杂,若遇到相关纠纷,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7 22: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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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民事侵权领域,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应积极收集对方存在较大过错的证据,如聊天记录、现场视频等,以证明对方需承担主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要明确相关法律规定中加害人应承担责任的情形;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双方可协商根据实际经济状况等因素分担损失。
(二)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要配合交警调查,提供准确的事故发生情况,若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5-12-27 21:28: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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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主要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民事侵权领域,有三种原则。过错责任看双方过错程度,过错大的担主责;无过错责任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按法律规定定责;公平责任是双方都无过错时,按实际情况分担损失。

交通事故中,交警依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认定。一方过错致事故,担全责;多方有过错,按作用和过错比例分担,作用大、过错重者负主责。

2025-12-27 21:09: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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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判定主要责任在民事侵权和交通事故领域有不同规则。民事侵权遵循过错、无过错和公平责任原则;交通事故依当事人行为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认定。
法律解析:
在民事侵权领域,过错责任原则下,依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过错大的承担主要责任。无过错责任不考虑加害人过错,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公平责任是双方无过错时,按实际情况分担损失。在交通事故中,交警根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来认定责任。一方过错导致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两方以上有过错则按作用和过错比例分担,作用大、过错严重的负主要责任。如果您在责任判定方面遇到难题,或者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27 19:4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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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主要责任要结合具体情形运用不同规则。在民事侵权领域,过错责任原则下,依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过错大的担主要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加害人过错,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双方无过错时,按实际情况分担损失。在交通事故中,交警根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认定主要责任,一方过错导致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多方有过错的按作用和过错比例分担,作用大、过错严重的负主要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民事侵权纠纷中,当事人应注意收集能证明对方过错程度的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2.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要配合交警调查,提供准确信息,以便交警准确认定责任。
3.双方遇到责任判定争议时,可通过合法途径如申请复核、调解或诉讼解决。

2025-12-27 19:13:3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小区业主的维权方式有哪些(一)行政途径投诉。对于有关小区规划、房产证的办理、房屋质量等出现的问题,业主可以向当地政府的建设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质量监督部门反映。对于小区物业管理问题,根据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二)法律途径1、对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对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违约或侵权之诉。违约中的“约”指购房的买卖合同、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侵权中的“权”包括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业主享受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以及居住环境的权利、公民的消费权益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出现这类纠纷时业主可以将纠纷诉至或直接向当地人们,请求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3、提交仲裁机关仲裁。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发生纠纷后,根据我国《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即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三)其他途径1、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2、由第三人调解。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来主持双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一般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比如可以由物业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3、更换物业公司。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让业主满意,则业主可以更换物业公司。按照我国目前的购房程序看,购房人要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同时在使用统一印发使用的格式房产买卖合同时,会有买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卖方或买方的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条款。因此,购房者须受到开发商为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并接受其物业管理服务。因此在实践中,许多物业管理公司通常以此为由,主张业主无权更换物业管理公司。《无权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广大业主有权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但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作为小区的真正主人,广大业主有权重新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购房者向人民提起消费争议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1、提讼的购房者应与所提起的争议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必须是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及其他受害人。2、有明确的被告。时明确指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经营者。3、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有受侵害的事实及证据。4、根据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管辖原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

违约,即违反合同。现实中违约形态表现多样,不少学者对此都有归纳,如有的将债务不履行分为拒绝给付、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迟延给付四种状态,有的则强调预期违约、根本违约、部分违约。这些归类都有一定道理,但又难免有所疏漏。本文从分类入手,阐述违约形态,以适用各种违约现象。违约行为从不同角度可做多种分类。1、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按照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的,为根本违约。部分违背缔约目的的,为非根本违约。同样一个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根本违约,也可能是非根本违约。例如,顾客买二米五布料,商店仅裁了二米三,短二分米的布。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套西装,二米三布料不够置装用,商店构成根本违约,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幅床单,虽短二分米,但不影响使用,商店则构成非根本违约。2、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含迟延履行。3、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按照违约行为是否造成侵权损害,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当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为一般瑕疵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表现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的特征是违约与侵权行为竞合,例如,债务人给付的机电产品存在漏电缺陷,导致债权人中电死亡,即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也是一种瑕疵履行,故将与其对应的其它瑕疵履行称为一般瑕疵履行。4、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按照迟延履行的主体,可分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履行和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超逾履行期履行的,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债权人超逾履行期受领的,为债权人受领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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