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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没有权利起诉公司法人

文* 天津-河北区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25.12.27 16:04:04 313人阅读

股东有没有权利起诉公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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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股东起诉公司法人存在两种情形。一是股东代表诉讼,当公司法人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却不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条件的股东能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起诉。
(2)二是若法人行为侵害股东个人利益,像违反章程损害股东表决权等,股东可直接起诉法人承担侵权责任。
(3)股东提起诉讼前,要收集充分证据,证明法人违法或侵权以及自身权益受损情况。并且需注意诉讼时效等程序性规定,以此保障自身权益。

提醒:
股东起诉时要重视证据收集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严格遵循诉讼时效等程序规定,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7 21:0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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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公司法人损害公司利益且公司不追究时,符合条件股东为公司利益可自己名义起诉。股东要先确定自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比如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要求等。
(二)若法人侵害股东个人利益,股东可直接起诉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此时股东要明确自身哪些具体权益受到侵害,如表决权、分红权等。
(三)起诉前收集证据证明法人违法或侵权及自身权益受损。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会议记录、聊天记录等。
(四)注意诉讼时效等程序性规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避免因超过时效失去胜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12-27 19:2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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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可起诉公司法人。特定情形下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像公司法人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却不追究时,符合条件的股东能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起诉。

2.若法人侵害股东个人利益,如违反章程损害表决权,股东可直接起诉,要求其担责。

3.起诉前,股东要收集充足证据证明法人违法侵权及自身权益受损,还需留意诉讼时效等程序规定,保障自身权益。

2025-12-27 17:54: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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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股东有权起诉公司法人,在公司法人损害公司利益且公司怠于追责时可提股东代表诉讼,侵害股东个人利益时股东可直接起诉,起诉前要收集证据并注意程序性规定。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当公司法人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却不追究责任,符合条件的股东为公司利益能以自己名义起诉,这是股东代表诉讼。若法人侵害股东个人利益,像违反章程损害股东表决权,股东可直接起诉要求其担责。不过股东起诉前要收集好法人违法或侵权及自身权益受损的证据,并且要遵循诉讼时效等程序性规定,这样才能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如果您在股东起诉公司法人方面遇到问题,或是对相关法律规定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27 17:0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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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有权起诉公司法人,存在股东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两种情况。当公司法人损害公司利益且公司怠于追责时,符合条件的股东能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起诉;若法人侵害股东个人利益,股东可直接起诉要求其担责。
2.解决措施与建议:
-收集证据。股东提起诉讼前,要充分收集法人违法或侵权的证据,以及自身权益受损的相关证明,这是胜诉的关键。
-遵守程序规定。要留意诉讼时效等程序性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进行诉讼,确保自身合法权益能得到有效维护。

2025-12-27 16:36:46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一、获取股东身份凭证权股份公司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东手中的股票就是证明股东身份最有力的证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也就是说,股票上可以不记载股东的姓名,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也可能没有股东的名字,只要手中拥有公司签发的股票就是股东。因此,公司不能以股东名册上未记载该股东姓名来对抗股票的持有者。但是,在实践中,一些股份公司的运作并不规范,有的未向股东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制正式的股票。对于这种情况,可以综合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股款缴纳证明、股东名册和注册登记文件等各种形式来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股东也可以请求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义务。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已经采取无纸化形式,股东所持股份的证明形式就是证券登记公司的股票登记。因此,股东的身份可以通过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如果股东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就不能够得到的支持。二、知情权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并未规定股东有对公司会计帐簿的查阅权,这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在知情权上存在的最大差异。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不仅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财务状况,而且还要向社会公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定期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三、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权虽然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但由于公司的控制权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东手里,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话语权同样掌握在大股东手中。为了防止大股东将股东大会、董事会流于形式,长期不按期召开股东大会,或者发生了临时重大事项故意不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致使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不能实现,《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临时会议。这里的10%股份可以是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可以多个股东合并持有的共同比例,目的是方便广大小股东将团结起来,将股权集中起来行使。四、股东大会召集权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只能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实践中,常常发生董事长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五、股东大会提案权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供大会审议或表决的议题或者议案的权利。该项权利能够保证少数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有助于提高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主动地位,实现对公司经营的决策参与、监督与纠正作用。为使小股东的提案权能够得以实现,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并有明确议题和其他决议事项。这样既能保证小股东能够有机会提出议案,同时,也能确保股东大会及其他股东有充分的时间审议、表决议案。六、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股份公司的股权一般都比较分散,股东人数众多,许多小股东出于时间、精力、成本和话语权又不多等方面的考虑,往往没有动力亲自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这样势必更容易造成所有者缺位,大股东以及经营者把持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畸形等不良现象,公司法为了鼓励小股东积极维权,愿意参与公司治理,赋予小股东以书面授权方式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由被委托人代为小股东根据授权委托书制定的权限在股东大会上对股东大会议案和相应决议做出与委托人意思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示。被委托人也可以接受多个股东的委托,集中行使表决权。这样,小股东既完整表达了本人的意愿,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同时又节约了成本费用。而且也有利于股东会中所要讨论的议案的通过和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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