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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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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在女方父亲名下离婚归谁

苟* 广东-佛山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27 12:57:27 374人阅读

房子在女方父亲名下离婚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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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在女方父亲名下时,依据物权公示原则,该房屋所有权归女方父亲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夫妻双方离婚时无权分割该房屋。

1.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房屋有出资,需区分出资性质处理。若出资属于借款,夫妻双方可主张债权,要求女方父亲偿还相应出资款;若出资属于赠与,则无法要求返还该款项。

2.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名买房情形,即夫妻双方是房屋实际出资人,因某些原因将房屋登记在女方父亲名下,可通过诉讼等法律方式确认房屋实际归属,待确认后再按夫妻共同财产规则进行分割。

2025-12-27 19: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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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从物权角度,房屋所有权归属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子登记在女方父亲名下,所有权属于女方父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无权分割该房屋。

(2)若夫妻在婚姻期间对房屋有出资,需区分出资性质。若为借款,可主张债权要求女方父亲偿还出资款;若为赠与,则无法要求返还出资款项。

(3)若有证据证明存在借名买房情形,夫妻是实际出资人且因某些原因登记在女方父亲名下,可通过诉讼确认房屋实际归属,之后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提醒:
涉及登记在第三方名下的房屋分割,需留存出资凭证、借款协议或借名买房相关证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案情以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27 18:13: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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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物权角度,房屋登记在女方父亲名下时,所有权归女方父亲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无权分割该房屋。

(二)若夫妻在婚姻期间对该房屋有出资,需区分出资性质。若出资为借款,夫妻可主张债权,要求女方父亲偿还出资款。若出资为赠与,则无法要求返还该出资款。

(三)若有证据证明存在借名买房情形,夫妻是房屋实际出资人且因某些原因登记在女方父亲名下,可通过诉讼等方式确认房屋实际归属,之后再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025-12-27 16:4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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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房屋所有权的法律认定来看,登记在女方父亲名下的房子,所有权归女方父亲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无权分割该房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对该房屋有资金投入,需明确投入性质。若是借款,可向女方父亲主张归还投入款项;若是赠与,则无法要求返还该部分资金。

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名买房情形,即夫妻是房屋实际出资人,仅因某些原因登记在女方父亲名下,可通过诉讼确认房屋实际归属,再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025-12-27 14:49: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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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房子登记在女方父亲名下时,所有权归女方父亲,离婚时夫妻无权直接分割;若有出资需区分性质,借名买房有证据可主张实际归属。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此该房屋所有权属于女方父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无权分割该房屋。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房屋有出资,需区分出资性质。1.若出资属于借款,夫妻可主张债权,要求女方父亲偿还出资款;2.若出资属于赠与,则无法要求返还。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名买房情形,即夫妻是房屋实际出资人且因合理原因登记在女方父亲名下,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请求确认房屋实际归属,确认后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对出资性质认定或借名买房证据收集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明确自身合法权益并采取合适措施维护权益。

2025-12-27 13:20:38 回复

  其实你的提问中主要是涉及到房屋产权和债权的问题。我先举个不太恰当但容易理解的例子,然后再解答你的提问,这样就容易理解了。比如A向父母或其他亲朋借1万元购买了彩电,发票登记为A的名字,彩电就归A所有,他可以使用以及处置,借钱给A的人只能对A拥有债权,可以要求A按约定及时还钱(或者不要A还钱了),但对彩电没有处置权,比如将彩电拿去转送别人等。只有在A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同意以彩电抵债,这样才会出现彩电所有权的转移。  1、该房产的所有权归男女双方。因为房产证上写的是男女双方名字,也就是产权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根据住建部部颁《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所以,房产证上是男女双方名字,该房产的所有权就属于男女双方。  2、严格来说,男方父母没有对该房产的支配权和使用权的,当然作为父母要使用该房屋,男女方从孝道上说应答应,一些家庭父母即使没出钱也会为父母提供住所的。从处置权这个角度来说,男女方可以拒绝的。不过,还要考虑父母对男女方拥有首付房款债权的。  3、若离婚,房子按照男女双方原设定份额分割,若原设定为“共同共有”,则均分一人一半;若设定为“按份共有”,则按设定份额分割。若还有贷款未清,包括父母首付款的债务按相应房产份额承担(若父母不再主张首付款债权,债务也就灭失)。  4、父母对为该房产出资首付款权利以对产权人的债权来体现。  个人理解,供你参考。本想简单说下,但要说清楚些,就只好多写了。

一户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没有宅基地的农户可以向农民集体申请宅基地,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就可以了。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扩展资料农村的宅基地基本上已经全部分完,很多农民要想盖房的话只能自己想办法,而且现在申请宅基地也非常严格,并不是说所有人都有资格区申请,实际上符合以下这4个条件的人才能申请宅基地:1、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2、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3、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4、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等,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1、首先要在孩子出生的医院办理出生证明,然后携带孩子的出生证明以及身份证等材料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奶爸宝妈的都可以)为孩子办理户口本或添加户口。2、然后新生儿社保首次缴费需要到当地行政服务大厅社保处缴纳当年费用,社保局工作人员会给开具缴费证明。3、携带缴费证明及孩子的户口本,一张白底一寸照片到当地银行,填表申请办理医保卡。4、由于社保卡制作时间较长,如果临时急用,可以先到行政服务大厅社保卡经办信息中心领取临时医保卡,时效三个月,到期可以再去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祖与孙】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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