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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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仍是父母双方,双方的父母对孩子并无法定照顾义务,照顾孩子的主要责任应由父母承担。
1.若双方都希望各自的父母帮忙照顾孩子,应通过友好协商明确照顾的时间、方式、费用分担等细节,并形成书面协议,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2.若一方希望对方的父母帮忙照顾孩子,需征得对方及其父母的同意,且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以感谢对方父母的付出。
3.若双方就孩子照顾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变更抚养权,或请求法院对探望权的行使做出合理安排,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活秩序。
4.若一方的父母在照顾孩子过程中付出较多时间和精力,该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平衡双方在孩子照顾方面的投入。
法律分析:
(1)离婚后,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仍为父母双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承担法定的照顾义务,其对孩子的照顾属于自愿帮助行为。
(2)若双方均希望各自父母帮忙照顾孩子,应通过友好协商明确细节,包括照顾时间、照料方式、相关费用的分担比例等,并形成书面协议,以预防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
(3)若一方希望孩子由对方父母照顾,需同时取得对方及对方父母的同意,且可向对方父母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以体现对其付出的认可。
(4)若双方就孩子照顾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或请求法院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作出合理安排,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活。
(5)若孩子主要由一方父母照顾且付出较多时间和精力,照顾方的监护人可要求另一方监护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平衡双方在孩子抚养中的责任。
提醒:
涉及孩子照顾的书面协议需明确所有关键细节,避免模糊表述;若协商不成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应收集相关照顾记录、费用支出凭证等证据以支持主张。
(一)离婚后,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双方父母对孩子没有法定照顾义务。
(二)若双方希望各自父母帮忙照顾孩子,应友好协商,明确照顾的时间、方式、费用分担等细节,形成书面协议以避免纠纷。
(三)若一方希望对方父母帮忙照顾孩子,需经对方及对方父母同意,并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四)若双方就孩子照顾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变更抚养权或请求法院在探望权行使上进行合理安排,保障孩子权益和正常生活。
(五)若一方父母照顾孩子付出较多,可要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该条款明确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双方父母作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不承担法定的照顾义务,相关照顾安排需通过协商确定。
离婚后孩子的法定监护责任归父母所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没有必须照顾孩子的法定义务。
若双方都希望让各自的父母帮忙照顾孩子,需友好沟通明确照顾时间、方式、费用分摊等细节,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后续纠纷。
若一方想让对方的父母帮忙照顾孩子,必须征得对方及其父母的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若双方在孩子照顾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或请求法院对探望权行使方式做出合理安排,保障孩子权益和正常生活。
若一方父母照顾孩子时付出较多时间和精力,可要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结论:离婚后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无法定照顾义务,相关照顾事宜需协商明确细节,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承担法定照顾义务。相关照顾事宜的处理方式如下:
1.双方均希望各自父母帮忙照顾孩子的,应友好协商明确照顾时间、方式、费用分担等细节,并形成书面协议,避免后续纠纷。
2.一方希望对方父母帮忙照顾孩子的,需经对方及对方父母共同同意,且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3.若双方就孩子照顾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或请求法院对探望权行使作出合理安排,保障孩子权益和正常生活。
4.若一方父母在照顾孩子过程中付出较多,可要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如果在离婚后孩子照顾问题上存在疑问或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维护孩子的权益和自身合法利益。
律师解析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需根据以下情形处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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