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医疗机构有保管和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部分病历资料,在鉴定或诉讼中医疗机构要提交完整病历,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患者也可提供自有病历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保管病历资料是其基本义务。患者对自身的门诊病历、住院志等资料有查阅和复制的权利。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纠纷诉讼场景中,医疗机构提交完整病历资料,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是为了证明自身医疗行为符合规范且合理。若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真实病历,致使医疗事故责任难以认定,就需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同时,患者也可拿出自己持有的病历材料来辅助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在医疗过程中遇到病历资料相关的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医疗机构有保管和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部分病历资料。在医疗事故鉴定或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需提交完整病历证明医疗行为合规合理。若其无正当理由不如实提供,导致责任无法认定,要承担不利后果。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病历管理制度,确保病历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安全保管。在日常工作中规范病历书写,在纠纷发生时及时、如实提供所需病历。
-患者应增强维权意识,在就医过程中妥善保管自己持有的病历材料,以便在需要时辅助维权。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法律分析:
(1)医疗机构在通常情况下有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并且要向相关方提供病历材料。这是保障医疗信息可追溯和医疗纠纷解决的基础。
(2)患者享有查阅、复制部分病历资料的权利,像门诊病历、住院志等,这是患者了解自身医疗情况的合法权益体现。
(3)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纠纷诉讼时,医疗机构需提交完整病历资料,以此证明医疗行为的合规合理,这是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4)若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如实提供病历资料,致使医疗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5)患者一方可提供自己持有的病历材料来辅助维权。
提醒:
患者要及时行使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并妥善保管,医疗机构应如实提供完整病历,否则将面临不利法律后果。若遇复杂医疗纠纷,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一)医疗机构应切实履行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纠纷诉讼时,主动提交完整病历资料,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以此证明自身医疗行为合规合理。
(二)患者有权查阅、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等病历资料,当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可提供自己持有的病历材料辅助维权。
(三)医疗机构若没有正当理由,却未如实提供病历资料,导致医疗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需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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