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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的债权可不可以进行转移

韩** 北京-房山区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2.26 06:51:02 405人阅读

出质的债权可不可以进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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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不能擅自转移出质债权,否则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质权人应先与出质人沟通,获得同意后再进行相关操作。
(二)出质人作为原债权主体,在与质权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对出质债权进行转移等操作。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5-12-26 11:2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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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出质的债权能转移,但质权存续时,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致质押财产损毁、灭失,要担责,即不能擅自处分出质债权。

2.若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就可对出质债权进行转移等操作。毕竟出质人作为原债权主体,未完全丧失处分权,双方合意转移符合意思自治,也不违法。

3.所以,出质债权转移需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

2025-12-26 10:49: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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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出质债权转移需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
法律解析:
按照法律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不能擅自转移出质债权。不过,出质人作为原债权主体,在债权出质后其处分权并非完全丧失。当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对出质债权进行转移等操作时,这种行为既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可行的。如果在出质债权转移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行为的合法性和自身权益。

2025-12-26 10:02: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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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质的债权转移通常需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不能擅自转移出质债权,否则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要担责。这是为保护出质人权益,避免质权人不当处分损害其利益。
2.若出质人与质权人达成一致,对出质债权进行转移是可行的。出质人虽将债权出质,但未完全丧失处分权,双方基于意思自治协商转移出质债权,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
3.为保障出质债权转移合法合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转移的债权范围、方式等内容;还可进行相关登记或公证,增强转移行为的公信力和证明力。

2025-12-26 09:55: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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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出质的债权可以转移,但有严格条件限制。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转质,若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需承担赔偿责任,即不能擅自转移出质债权。
(2)若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对出质债权进行转移等操作是可行的。因为出质人作为原债权主体,虽债权出质后质权人有一定权利,但出质人处分权并非完全丧失,双方合意转移出质债权符合意思自治且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

提醒:
出质债权转移务必取得双方一致同意,否则擅自转移可能面临赔偿风险,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6 08:49:4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如果打算把注销企业的债权债务转由新公司承担,可以采用“新设合并”方式。二、企业合并从合并方式划分,包括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一)控股合并合并方(或购买方,下同)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下同)的控制权,企业合并后能够通过所取得的股权等主导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并自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获益,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后仍维持其法人资格继续经营的,为控股合并。该类企业合并中,因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了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成为其子公司,在企业合并发生后,被合并方应当纳入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形成报告主体的变化。(二)吸收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并将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合并方自身的账簿和报表进行核算。企业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由合并方持有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继续经营,该类合并为吸收合并。吸收合并中因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发生以后被注销,从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角度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其在合并日(或购买日)取得的被合并方有关资产、负债入账价值的确定,以及为了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与所取得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处理。企业合并继后期间,合并方应将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作为本企业的资产、负债核算。(三)新设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企业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由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参与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经营,为新设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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