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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去证实这场婚姻没有效力

胡** 青海-海北 结婚咨询 2025.12.26 05:38:39 377人阅读

该如何去证实这场婚姻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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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证实婚姻无效,需确认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且需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对应证据,由法院依法判决。

1.若因重婚主张婚姻无效,可收集对方与他人的结婚登记证明、周围邻居认可其夫妻关系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作为支撑主张的材料。

2.对于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情况,可提供双方的族谱、出生证明等能明确亲属关系的文件,以此证实婚姻不符合法定条件。

3.若涉及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可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能证明年龄的有效证件,作为婚姻无效的证据。

4.无论属于哪种无效情形,均需向法院提起诉讼,准备好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在诉讼过程中积极举证,由法院根据证据依法作出婚姻是否无效的判决。

2025-12-26 10:3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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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限定为三种,即重婚、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婚龄,只有符合这三种情形之一,婚姻才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

(2)若因重婚主张婚姻无效,可收集的证据包括对方与他人的结婚登记证明、周围邻居认可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人证言等材料。

(3)若因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主张婚姻无效,可提供双方的族谱、出生证明等能直接或间接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4)若因未到法定婚龄主张婚姻无效,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能证明个人年龄的有效证件。

(5)证实婚姻无效需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提起诉讼时需准备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在诉讼过程中积极举证,证明婚姻存在无效情形。

提醒:
若认为婚姻存在无效情形,应及时收集对应证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同无效情形所需证据类型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案情以确保举证充分。

2025-12-26 09:26: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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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确认是否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具体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三种情况。

(二)根据不同情形收集对应证据。若因重婚,可收集对方与他人的结婚登记证明、周围邻居的证人证言等;若为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可提供双方族谱、出生证明等材料;若为未到法定婚龄,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能证明年龄的文件。

(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证实婚姻无效,需准备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并在诉讼中积极举证证明存在无效情形,由法院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2025-12-26 09:17: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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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婚姻无效需依据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形判断,分别是已有合法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双方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结婚时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针对不同无效情形需准备对应证据,若涉及重复结婚,可收集对方与他人的结婚登记材料、周围人认可其夫妻关系的证言;若为禁婚亲属关系,可提供族谱、出生证明等能体现亲属联系的材料;若未到法定婚龄,可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能证明实际年龄的文件。

证实婚姻无效需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起诉时需准备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诉讼过程中要主动提供证据证明婚姻存在无效情形。

2025-12-26 08:31: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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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证实婚姻无效需存在法定情形并向法院起诉,同时准备对应证据。
法律解析:要证实婚姻无效,需满足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形,分别是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针对不同情形需准备相应证据,重婚情形下可收集对方与他人的结婚登记证明、周围邻居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证人证言;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情形下可提供双方的族谱、出生证明等材料;未到法定婚龄情形下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文件。证实婚姻无效需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提起诉讼时要准备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积极举证证明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如果在处理婚姻无效相关事宜时遇到困难,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的帮助和指导。

2025-12-26 06:56:15 回复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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