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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能不能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车

郭** 青海-海南州 判决执行咨询 2025.12.26 03:09:06 413人阅读

执行时能不能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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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执行时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车能否执行,关键看车辆性质。若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登记在配偶名下,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法院会先查封车辆,接着进行评估拍卖,将拍卖款中属于被执行人的部分用于偿债。
(2)若有证据表明车辆是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法院则不能执行。判断是否为个人财产,要结合购买时间、出资情况等。实践中,法院会审查购买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来源等。
(3)若配偶认为车辆属其个人财产,可提出执行异议。

提醒:
执行涉及夫妻财产时情况复杂,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若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6 09:1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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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车辆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便登记在配偶名下,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法院先查封车辆,再评估拍卖,将拍卖款中属于被执行人的部分用于偿债。
(二)若有证据证明车辆是配偶一方个人财产,法院不能执行。判断是否为个人财产,要结合购买时间、出资情况等确定,法院会审查购买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来源等。
(三)若配偶认为车辆属其个人财产,可提出执行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表明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有权执行其中一方享有的份额用于偿债。

2025-12-26 08:05: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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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被执行人时,能否动其配偶名下车辆,要分情况。若车辆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便登记在配偶名下,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的份额。法院先查封,再评估拍卖,用拍卖款中属于被执行人的部分偿债。
2.若有证据证明车辆是配偶个人财产,法院不能执行。判断是否为个人财产,要结合购买时间、出资情况等。法院会审查购买时间是否在婚内、出资来源。
3.若配偶认为车辆是其个人财产,可提执行异议。

2025-12-26 06:34: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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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执行时能否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车要分情况,是夫妻共同财产可执行被执行人份额,是配偶个人财产则不能执行。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车辆登记在配偶名下,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执行流程是法院先查封车辆,再评估拍卖,将拍卖款中属于被执行人的部分用于偿债。若有证据表明车辆是配偶一方个人财产,法院不能执行。判断是否为个人财产,需结合购买时间、出资情况等。实践中,法院会审查购买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出资来源等。若配偶认为车辆属其个人财产,可提出执行异议。如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此类复杂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6 06:16: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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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能否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车要视情况而定。若车辆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便登记在配偶名下,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法院会先查封车辆,再评估拍卖,用拍卖款中属于被执行人的部分偿债。若有证据证明车辆是配偶个人财产,法院则不能执行。

判断车辆是否为个人财产,要结合购买时间、出资情况等因素。实践中,法院会审查车辆购买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来源等。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法院在执行时应仔细审查车辆产权属性,按法律规定操作。
2.若配偶认为车辆属其个人财产,可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
3.债权人也应积极收集车辆产权相关证据,保障自身权益。

2025-12-26 04:33:01 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任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实体法的规定以共同债务为原则,允许追加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并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所以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虽然直接规定了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该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四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的规定,前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显然不属依法应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的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故不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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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如果判决书中未提及配偶的名字,通常不能直接执行其配偶的财产。但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双方共同签署或追认,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理论上可申请执行配偶的财产。因此,具体需判断债务性质再做决策。

    2024.06.30 196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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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6 22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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