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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判刑后是否需进行赔偿

魏** 西藏-林芝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5.12.25 09:34:49 477人阅读

故意伤害致死判刑后是否需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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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中,即便犯罪人被判刑,民事赔偿责任依然存在。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是两个不同维度的责任承担方式,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公法上的制裁,而民事赔偿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所受经济损失的补偿。
(2)根据相关法律,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人身损害需赔偿一系列费用。若被害人死亡,丧葬费等费用也在赔偿范围内。这体现了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权益的保护,使其能在经济上得到一定弥补。
(3)被害人或其家属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来主张赔偿。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保障被害人获得合理赔偿。

提醒:
被害人或其家属在主张赔偿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费用的证据,不同案情赔偿情况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12-25 17:2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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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害人或其家属应及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准备好相关费用的票据、证明等材料,如医疗费用发票、护理费用清单、误工证明等,以便准确计算赔偿金额。
(二)若被告人有财产,可申请法院对其财产进行保全,防止其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影响后续赔偿执行。
(三)若被告人拒绝履行赔偿义务,被害人或其家属可在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询、冻结、划拨被告人的银行存款,拍卖其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来实现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25-12-25 15:55: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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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伤害致死即便判刑,也得进行赔偿。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犯罪致被害人人身损害,要赔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像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还有误工损失。若被害人残疾,要赔残疾生活辅助具费;若死亡,要赔丧葬费。

3.判刑不免除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或其家属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弥补经济损失。法院会综合考量确定赔偿额,保障被害人获合理赔偿。

2025-12-25 14:1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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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故意伤害致死判刑后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人身损害,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若造成被害人残疾,要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造成死亡的,则需赔偿丧葬费等。即便被告人被判刑,其民事赔偿责任不会因刑罚而免除。被害人或其家属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要求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来弥补经济损失。法院判决时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保障被害人获得合理赔偿。若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2-25 12:15: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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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判刑后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而民事赔偿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所受经济损失的弥补,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被害人或其家属应及时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提供相关费用的票据和证明材料,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全面考量各种因素,准确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确保被害人能得到应有的赔偿。
3.对于有赔偿能力却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被告人,可通过强制执行等法律手段,促使其履行赔偿责任。

2025-12-25 11:12:28 回复

对于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张明楷教授指出,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必须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且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相比较,两者的相同点是:在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都处于一种过失的状态,在客观上都造成了死亡的结果。不过,两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本身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不过死亡这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是一种过失。所以,主观方面表现为伤害的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两种形式的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相反,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对既没有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不管伤害还是死亡,任意一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过失,出现任何结果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违背其意愿和出乎其意料的。所以,虽然两者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人死亡,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持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而过失致人死亡持的是虽然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或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的态度。【以案说法】11月17日18时许,张三因讨要加班工资至李某家中,并与李某等口角,继而与李四等人扭打至室外楼梯口。在张三面朝楼梯、李四背对楼梯扭打时,张三采用抱、推等手段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头部着地受伤,后抢救无效于12月25日死亡。检察院指控张三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张三辩解称,其因去要150元加班工资,遭到李四等人围殴,当时为了逃离现场,只是甩了一下手,就倒退着退下楼梯,李四由于没抓住扶手,才摔倒在地,根本没有想去伤害,也没有想到李四会摔倒致死。辩护人辩称,张三主观上不存在伤害的故意,本案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后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理由】生效裁判认为:李四由于张三的外力作用而摔下楼梯受伤、死亡。该外力无论是抱,是推,均是张三意志支配下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张三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张三具有故意伤害的间接故意,且死亡的后果与张三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处罚。故张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案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案发后,张三亲属能对李四方作部分赔偿,可酌情对从轻处罚。另,张三因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致李四死亡,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张三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因李四方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决定由张三承担70%的赔偿责任。【法官评析】本案中,对于张三行为定性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三在与李四等人发生殴打的过程中应当意识到自己采用抱、推等手段致摔下楼梯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客观上造成了死亡,应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张三和李四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没有故意伤害的动机。张三的行为虽然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并最终死亡,但张三的行为是在挣脱李四时的一种无意识行为,不是出于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最多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张明楷教授指出,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必须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且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相比较,两者的相同点是:在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都处于一种过失的状态,在客观上都造成了死亡的结果。不过,两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本身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不过死亡这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是一种过失。所以,主观方面表现为伤害的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两种形式的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相反,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对既没有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不管伤害还是死亡,任意一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过失,出现任何结果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违背其意愿和出乎其意料的。所以,虽然两者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人死亡,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持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而过失致人死亡持的是虽然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或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的态度。【以案说法】11月17日18时许,张三因讨要加班工资至李某家中,并与李某等口角,继而与李四等人扭打至室外楼梯口。在张三面朝楼梯、李四背对楼梯扭打时,张三采用抱、推等手段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头部着地受伤,后抢救无效于12月25日死亡。检察院指控张三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张三辩解称,其因去要150元加班工资,遭到李四等人围殴,当时为了逃离现场,只是甩了一下手,就倒退着退下楼梯,李四由于没抓住扶手,才摔倒在地,根本没有想去伤害,也没有想到李四会摔倒致死。辩护人辩称,张三主观上不存在伤害的故意,本案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后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理由】生效裁判认为:李四由于张三的外力作用而摔下楼梯受伤、死亡。该外力无论是抱,是推,均是张三意志支配下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张三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张三具有故意伤害的间接故意,且死亡的后果与张三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处罚。故张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案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案发后,张三亲属能对李四方作部分赔偿,可酌情对从轻处罚。另,张三因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致李四死亡,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张三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因李四方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决定由张三承担70%的赔偿责任。【法官评析】本案中,对于张三行为定性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三在与李四等人发生殴打的过程中应当意识到自己采用抱、推等手段致摔下楼梯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客观上造成了死亡,应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张三和李四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没有故意伤害的动机。张三的行为虽然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并最终死亡,但张三的行为是在挣脱李四时的一种无意识行为,不是出于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最多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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