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屋拆迁婚后取得的安置房分配需结合拆迁补偿依据、人口因素及婚姻期间增值情况综合判断,并非一概而论为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
1.安置房若源于一方婚前个人房产的拆迁补偿,且补偿仅基于房屋产权价值,未涉及其他因素,那么该安置房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若拆迁补偿时考虑了家庭人口数量,例如按人口数给予安置面积或相应补偿,另一方因自身人口身份获得的部分权益,应归其个人所有。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安置房有共同还贷、装修等行为,这些行为导致安置房增值的部分,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需予以考虑。
4.双方对安置房分配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法律分析:
(1)若婚前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拆迁补偿仅基于房屋产权属性发放,婚后取得的安置房仍属该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2)若拆迁补偿方案中包含人口因素,例如按家庭人口数量确定安置面积或补偿金额,另一方因自身人口身份获得的对应份额,应归其个人所有。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安置房有共同还贷、装修等增值行为的,该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予以分割。
(4)安置房分配优先遵循双方书面约定;无约定的,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提醒:
注意留存拆迁补偿协议、安置方案等文件明确补偿构成;涉及共同增值部分时,保留相关支付凭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若婚前房屋是一方个人财产,拆迁补偿仅基于房屋产权,未考虑人口等其他因素,婚后拿到的安置房仍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二)若拆迁补偿时考虑了家庭人口因素,比如按人口数给予额外安置面积或补偿款,另一方基于自身人口身份获得的相应权益部分,应归其个人所有。
(三)若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对安置房有共同还贷、装修等投入导致房屋增值,这部分增值价值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分割。
(四)双方对安置房分配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该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结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拆迁,若仅依据房屋产权获得补偿,婚后拿到的安置房仍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若拆迁补偿时考虑了家庭人口数量给予安置面积,另一方因自身人口身份获得的对应权益,归其个人所有。
3.婚后共同偿还安置房贷款或装修导致房屋增值的,增值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4.分割时优先按约定处理,无约定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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