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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撤诉费用如何计算

赵** 云南-昭通 诉讼管辖咨询 2025.12.25 03:54:51 497人阅读

上诉撤诉费用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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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上诉后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财产案件与非财产案件均适用该规则。
法律解析: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在上诉阶段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按诉讼请求金额或价额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上诉撤诉后按原应缴费用的一半收取;非财产案件按固定标准收费,撤诉同样减半。例如原上诉应交纳案件受理费2000元,撤诉后只需交纳1000元。需注意,当事人应在撤诉裁定准许后及时缴纳减半后的费用,否则可能面临相应法律后果。若对诉讼费计算或撤诉相关流程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信息。

2025-12-25 07: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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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将减半交纳。这是诉讼费交纳的基本规则,适用于各类案件的上诉撤诉情形。

2.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原本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计算,若在上诉阶段撤诉,原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金额将减半收取。例如原财产案件上诉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为2000元,撤诉后仅需交纳1000元。

3.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固定标准收取,上诉后申请撤诉的,同样适用减半交纳的规则,即按照原本应交纳的固定费用金额减半支付。

4.当事人需在法院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后,及时按照规定缴纳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未按时缴纳的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2025-12-25 07:06: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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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事人在上诉阶段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这是上诉后撤诉时诉讼费计算的基本规则,适用于各类案件的上诉撤诉情形。

(2)财产案件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原本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若在上诉阶段撤诉,按减半后的金额收取。例如原应交纳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为2000元,撤诉后只需交纳1000元。

(3)非财产案件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固定标准收取,当事人上诉后撤诉的,同样减半交纳该费用。

提醒:
上诉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在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作出后及时缴纳减半后的诉讼费,未按时缴纳可能面临相应法律后果。

2025-12-25 06:17: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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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诉后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无论案件属于财产类还是非财产类,均适用这一规则。

(二)财产类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撤诉后按累计金额的一半收取。

(三)非财产类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按固定标准交纳,撤诉后按固定标准的一半收取。

(四)撤诉裁定被法院准许后,应及时缴纳减半后的费用,避免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内容为: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025-12-25 05:28: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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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后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统一按原应缴金额的一半收取,该规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案件。

财产类案件的受理费原本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值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撤诉后只需缴纳累加结果的一半。

非财产类案件受理费按固定标准收取,上诉撤诉时直接取固定费用的一半缴纳即可。

法院准许撤诉后,当事人需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减半后的费用,逾期可能面临相应法律后果。

2025-12-25 05:10:55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每件收取400元申请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的行为仲裁员在仲裁案件的过程法索要或非法接受当事人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仲裁员为了谋取私利或为了报答一方当事人已经或承诺给予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弄虚作假,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颠倒是非甚至故意错误适用法律,都是仲裁过程中的严重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必然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决,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一方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如果隐瞒了可能对自己不利的且不为他人所掌握的证据,那么仲裁庭对事实的判断,对是非的认定和对责任的划分等等,就会与实际情况不相符,那么由此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必定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公正的结果。所谓“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是指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的最后结论的证据,这些证据通常与仲裁案件所涉及的纠纷或争议的焦点或重要情节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这些证据也直接影响着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因此,在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被撤销。(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是由3名仲裁员组成,还是由1名仲裁员组成,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员应当由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只有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时,才由仲裁委员会依照职权指定。当仲裁庭的组成违反了仲裁法的规定,则由该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仲裁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果仲裁机构没有按照仲裁程序规则所规定的期限将全部文件或材料送达双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未能在仲裁程序中获得充分的陈述或辩论的机会,或者有关仲裁员有法定回避情形而未予回避等等,均是违反仲裁程序的做法。在违背法定仲裁程序基础上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属于法定被撤销的理由。(四)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证据是仲裁庭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分清是非,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界限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根据。当事人必须向仲裁庭提供真实的证明;如果当事人提供了伪造的证据,必定会影响仲裁庭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断,从而会影响仲裁裁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以伪造的证据为基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五)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必须是仲裁协议确定的事项,仲裁机构也只能就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而仲裁机构仍予受理并作出裁决,或者虽然当事人确定了申请仲裁的范围,但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的请求的范围,则此仲裁裁决也应予撤销。我国仲裁法规定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事项违反了此条规定,并且当事人依据此仲裁协议将本不能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那么,仲裁机构以此为基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六)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当事人申请仲裁和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的前提和基础。对于没有仲裁协议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更不能对案件作出裁决。如果仲裁机构对没有仲裁协议的纠纷案件予以受理并作出了裁决,则违反了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该仲裁裁决也就是违法裁决,当事人有权向人民申请撤销此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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