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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故认定异议,交警不来现场该怎样处理

李** 甘肃-兰州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5.12.25 01:06:32 434人阅读

事故认定异议,交警不来现场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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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对事故认定有异议且交警不来现场,可固定现场证据、收集证人联系方式,拨打122要求出警,未获回应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对已作出的事故认定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复核。
法律解析: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现场证据的固定和证人信息的收集非常关键,这能为后续的调查和处理提供有力支撑。当交警未及时到达现场时,再次拨打122明确告知事故情况,是合理要求交警履行职责的方式。若交警部门不作为,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可促使问题得到解决。而对于已作出的事故认定,当事人有申请复核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救济途径,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或者对上述处理措施仍有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2025-12-25 06: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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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事故认定有异议且交警不来现场,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维护权益。可先自行固定证据并收集证人信息,再联系交警部门,若未得到有效处理可向上级反映,对认定结果有异议还能申请复核。
1.及时通过拍照、录像等手段固定现场证据,记录事故位置、车辆状态、碰撞痕迹等情况,收集现场证人联系方式,为后续调查提供依据。
2.拨打122交通报警电话,清晰告知事故具体位置、时间和情况,要求交警出警。若未得到有效回应,向该交警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如公安局交警支队督察部门反映,请求督促处理。
3.若对已作出的事故认定有异议,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2025-12-25 05:25: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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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固定现场证据和收集证人信息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基础。现场证据能直观反映事故发生时的状况,证人的联系方式有助于后续调查还原事实。
(2)拨打122报警并明确告知事故详情,是寻求交警正常处理的正规途径。若交警未及时出警,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可促使问题得到重视和解决。
(3)对事故认定有异议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交理由和证据,是合法的救济手段,能确保事故认定的公正性。

提醒:
固定证据要全面准确,复核申请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5 03:46: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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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现场证据,通过拍照、录像记录事故位置、车辆状态、碰撞痕迹,收集现场证人联系方式,为后续处理保留关键信息。
(二)拨打122交通报警电话,准确告知事故具体位置、时间和情况,要求交警出警。若未得到有效回应,向交警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如公安局交警支队督察部门反映,请求督促处理。
(三)对已作出的事故认定有异议,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阐述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2025-12-25 02:52: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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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事故认定有异议且交警未到现场,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一是自行取证,用拍照、录像记录事故位置、车辆状态、碰撞痕迹等,收集现场证人联系方式。
二是再次报警,拨打122明确告知事故详情,要求出警;若无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请求督促处理。
三是提出复核,收到事故认定书三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核,说明理由并提交证据。

2025-12-25 01:16:16 回复

你好,交通肇事对交警有异议你可以这么做:如果对事故责任不服,可以在接到事故认定书后三日内向上级申请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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