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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从犯会判多少年

王** 青海-海西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5.12.25 01:00:08 424人阅读

杀人从犯会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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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杀人从犯的量刑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通常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律解析:
根据刑法规定,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是指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其处罚原则为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故意杀人罪的基础量刑分为两个档次,一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情节较轻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杀人从犯的量刑,需结合其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确定。若从犯仅实施辅助行为,如提供作案工具等,可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若作用相对较大但明显小于主犯,可能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最终量刑还需综合考虑犯罪手段、造成的后果、从犯参与程度等多种因素。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针对具体案情的准确分析和指导。

2025-12-25 05:4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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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从犯的量刑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定,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处罚应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1.明确从犯的作用定位。从犯在杀人共同犯罪中承担次要或辅助职责,比如仅提供作案工具、传递信息等辅助行为,其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影响程度是量刑的关键依据之一,作用越小,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幅度越大。

2.参考主犯量刑基准调整。故意杀人的基础量刑分为两档,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犯的量刑需比照主犯对应的量刑幅度,根据自身实际作用大小进行相应调整。

3.综合多维度案情细节考量。最终量刑需结合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从犯的参与程度、是否存在自首或立功等情节,全面评估后确定具体刑罚。例如作用极小的从犯可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区间量刑,作用较大但仍次于主犯的可能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区间量刑,但均需比主犯的刑罚有所从轻或减轻。

2025-12-25 05:23: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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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从犯的认定需明确其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的作用,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属于从犯。次要作用指直接参与犯罪但行为对结果的影响程度明显低于主犯;辅助作用指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仅提供作案工具、望风、指引被害人位置等帮助行为。

(2)从犯的量刑应遵循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原则。故意杀人罪的基础量刑分为两种,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不同作用的从犯量刑存在差异。若从犯仅提供辅助行为,如帮忙准备工具或望风,未直接接触被害人,可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若从犯直接参与杀人但作用明显小于主犯,如在主犯指挥下实施部分行为,可能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但一般不适用死刑或无期徒刑。

(4)最终量刑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包括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从犯的参与时间长短、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等,不能仅依据单一因素确定刑期。

提醒:
杀人从犯的量刑需结合具体案情细节判断,不同参与程度和作用的从犯量刑差异较大,建议涉及此类案件时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针对性帮助。

2025-12-25 04: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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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从犯需结合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从犯指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如仅提供作案工具、望风、传递信息等辅助行为,或参与犯罪但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的次要参与者。

(二)从犯量刑需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故意杀人罪的从犯量刑,需综合参与程度、作用大小、犯罪手段、造成后果等因素。若仅提供辅助行为,可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区间量刑;若参与程度稍高但次于主犯,可能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区间量刑,但均需比主犯的量刑更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5-12-25 03:17: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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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杀人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属于从犯,其处罚需比照主犯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具体量刑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断。

故意杀人行为的法定量刑分不同档次,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犯若仅实施提供工具这类辅助行为,可能在三年至十年区间量刑;若参与程度较高但明显不及主犯,可能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结果需综合犯罪手段、后果等因素确定。

2025-12-25 01:52:30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故意罪的胁从犯怎么判刑会对比故意罪减轻处罚。故意罪的胁从犯法律如何规定的依据刑法的规定,胁从犯依据犯罪情节可以减轻和免除刑事处罚,而是属于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就算是胁从犯也不能免于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成立条件有哪些(一)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这是胁从犯成立的前提条件胁从犯由于被胁迫而实施了犯罪行为,该犯罪行为是已经计划或已经进入犯罪预备阶段甚至犯罪实行阶段的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性质由共同犯罪的性质所决定,它的具体样态受共同犯罪目的的规定和制约。一般情况下,胁从犯的犯罪目标是由胁迫者授意的,胁从犯据此选择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与形式。在存在物质性危害后果的情况下,胁从犯的犯罪行为是促成该结果发生不可或缺的原因之一。(二)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这是胁从犯成立的主观条件就认识因素而言,行为人能够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结果,否则,就不是胁从犯;就意志因素而言,胁迫行为虽使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了强制,从而使其意志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无论如何,这种精神强制不同于使人完全丧失意志自由的身体强制,被胁迫者并未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尚可以选择不犯罪。然而,他却作出了相反的抉择。也就是说,胁从犯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胁从犯。(三)行为人之所以参加犯罪是因为受到了他人的胁迫,这是胁从犯成立的客观条件所谓胁迫,是指以剥夺生命、损害健康、揭发隐私、毁损财物等对行为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胁从犯所受到的胁迫必须能够达到抑制其意志自由的程度,即对于胁从犯所受到的胁迫也有程度上的要求,不达到该种程度将不构成胁从犯。在共同犯罪当中,了解关于主犯和胁从犯的一些基本信息,细致的把主犯和胁从犯区别开来,如有胁从犯问题,建议及时委托律师进行有效的辩护。故意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1、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触犯故意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故意罪定罪处罚。3、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死亡的,依故意罪定罪从重处罚。4、、拘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依故意罪定罪从重处罚。5、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依故意罪定罪从重处罚。6、聚众“”,致人死亡的,依故意罪定罪处罚。7、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依故意罪定罪处罚。

今年二月,我们在审查一起共同抢劫犯罪案件时,遇到了这样一种情况:主犯以若不参与抢劫他就要自杀相威胁,迫使两名犯罪嫌疑人参与了抢劫犯罪。在对这两名犯罪嫌疑人应该认定为从犯还是胁从犯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并引出了一个如同本文题目所列的值得思考的问题。  为了便于认识这个问题,特将基本案情简要介绍如下:  2002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王瑞提出抢劫一辆出租车去兰州。徐金元、高某(属未成年人,名字隐去)均不同意。王瑞便对徐、高二人说,若不同意抢车,他就要自杀。徐金元、高某二人再未反对。随后,王瑞、徐金元、高某到庆城县汽车站,租了一辆夏利轿车。因王瑞当天饮酒,上车后便昏睡,一路未醒。王瑞怀揣的为抢劫准备的菜刀露出,被徐金元看见后藏匿。约5时许,到达西峰。王瑞埋怨徐金元在途中没有叫醒他而错失抢车的机会。随后王瑞又租乘杨某驾驶的红色奥拓车。在车上,王瑞提出抢劫该车,徐金元不同意,王瑞又以自杀相威胁,高某表示同意。当车向南行至西峰区肖金镇南S202线158M+230M处时,王瑞以上厕所为名,让司机杨某停车,车还未停稳,王瑞随即用黑色皮裤带勒住杨某的颈部。杨某奋力反抗,挣脱,打开车门往外跑时,王瑞、徐金元、高某将杨某向车内拉,杨某拼命挣扎逃脱。王瑞驾车带徐金元、高某逃跑,途中轿车翻落路边,轿车报废。  在讨论徐、高二人在共同抢劫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时,产生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应当认定徐、高二人为胁从犯。理由是,主犯王瑞对徐、高二人的确实施了威胁行为,徐、高二人对实施抢劫犯罪不是完全愿意的,符合我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规定。  另一种意见:应当认定徐、高二人为从犯。理由是,主犯王瑞不是以侵害徐、高二人的利益进行威胁的,且王瑞在实施威胁行为时已经醉酒,上车后已经失去了实施抢劫犯罪行为的能力,徐、高二人完全有条件选择拒绝参与实施抢劫犯罪,不符合我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胁迫的特征。  我同意第一种意见,即认为徐、高二人是胁从犯。  对“胁迫”的内涵目前还没有司法解释。从我看到的一些《刑法学》教科书上的学理解释看,《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胁迫”,是指以剥夺生命、损害健康、揭发隐私、毁损财物等对行为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对主犯以自杀等损害自己利益相威胁,是不是《刑法》规定的“胁迫”,教科书上都未提及。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胁从犯都是被胁迫者自身利益受到威胁才参与共同犯罪。本案主犯对徐、高二人的胁迫有其特殊性。  尽管如此,我认为,胁从犯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受到了精神上的强制,参与犯罪不是完全愿意的。至于以何种方式进行威胁,是以侵害被威胁者的利益进行威胁,还是以侵害威胁者自身利益相威胁,不影响威胁实事的存在,只要被威胁者的确是不太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因受到威胁而参与了,就应当认定为胁从犯。事实上,徐、高二人在王瑞提出抢劫出租车时均表示不同意,只是由于受到王瑞的自杀威胁才勉强同意的,在乘坐到第一辆出租车上后,在王瑞醉酒的情况下,徐、高二人既未叫醒王瑞,也未主动实施抢劫行为,还藏了菜刀,以致遭到王瑞的埋怨。在第二辆出租车上,当王瑞提出动手抢劫时,徐金元又表示不同意,王瑞又以自杀相威胁,高某才同意。在实施抢劫行为过程中,徐、高二人表现的不是十分积极。  在有些人看来,王瑞所说的若不参与抢劫他就要自杀,毕竟是说自杀,又未说要杀害徐、高二人,自杀与不自杀,徐、高二人可以不理睬。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本案三名被告人的关系只是一般的所谓朋友关系,但每个人的内心世界是复杂的,每个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是有差异的。对来自同一个人同样的威胁,不同的人反应是不同的,对有的人起到了精神强制作用,对有的人可能就起不到强制作用。本案的事实是,徐、高二人由不同意抢劫到同意抢劫,的确是由于受到王瑞自杀的语言威胁。  至于说徐、高二人当时可以拒绝参与,可以选择不参与抢劫,也符合实际情况。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对于胁从犯而言,威胁并非使其丧失了选择参与还是不参与的条件或可能。如果丧失了选择行为的可能,就不是胁从犯了。也就是说,胁从犯是在可以选择不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虽不太愿意,却仍然选择了实施犯罪。徐、高二人正是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胁从犯。  2003年4月18日  注:  最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一审判决认定徐、高二被告人为胁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三年

您好,针对您的过失杀人从犯怎么样判刑问题解答如下,过失从犯怎么判刑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从犯会比主犯从轻、减轻判刑。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就是说,过失致人死亡,除本条的一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本法另有特殊规定的,一律适用特殊规定,而不按本条定罪处罚。如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失火、过失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规定等。本条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的区别。虽然二者行为人都预见到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但前者行为人并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只是轻信能够避免;后者行为人则对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听之任之和漠不关心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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