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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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女方仅存在暧昧行为且未达到法定过错情形时,离婚时无需向对方赔偿。
1.法律明确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只有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女方的暧昧行为若未构成上述法定过错情形,不符合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若女方的暧昧行为确实给对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且对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损害的存在及具体程度,法院可能会基于公平原则等酌情考量是否给予一定补偿。不过,仅单纯的暧昧行为通常难以达到需要赔偿的严重程度,举证也存在较大难度。
法律分析:
(1)离婚损害赔偿需满足法定过错情形。现行法律明确,仅在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暧昧行为不属于上述法定过错范畴,因此一般情况下,女方无需因暧昧行为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2)暧昧行为导致精神损害的认定门槛较高。若暧昧行为给对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且对方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害的存在及与暧昧行为的直接因果关系,法院可能基于公平原则等酌情考量,但实践中仅暧昧行为通常难以达到需赔偿的程度,举证难度也较大。
提醒:
若认为对方暧昧行为造成精神损害,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但需知晓仅暧昧行为一般不满足离婚损害赔偿条件,具体案情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一般情况下,女方仅存在暧昧行为且未达到法定过错情形时,离婚时无需向对方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主张需以法定过错为前提,暧昧行为本身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重大过错类型。
(二)若女方的暧昧行为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且对方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害存在及因果关系,法院可能基于公平原则等酌情考量是否给予一定补偿,但仅暧昧通常难以达到需要赔偿的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女方仅存在暧昧行为时,未触及法律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范畴,离婚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明确的赔偿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暧昧不在此列。
若暧昧行为造成对方严重精神伤害且有充分证据,法院可能依公平原则酌情考量赔偿,但此类情况较为少见。
实践中,单纯暧昧往往达不到赔偿所需的严重程度,获得赔偿的案例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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