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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是否为赌博的标准有什么

林** 河南-郑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12.24 19:10:55 304人阅读

确定是否为赌博的标准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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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赌博的认定需结合主观目的、行为特征和社会危害性判断,以营利为目的且存在财物输赢交易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活动属赌博,亲友间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一般不认定为赌博。

法律解析:
认定赌博通常从三个方面判断。一是主观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是核心标准,即参与者意在通过赌博获取钱财而非单纯娱乐。二是行为特征,存在用财物作注比输赢的交易行为。三是社会危害性,赌博活动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对社会秩序、参与者家庭及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间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因不以营利为目的且社会危害性较小,一般不认定为赌博。但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会被依法追究责任。若你对某活动是否属于赌博存在不清楚的地方,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得到准确的解答和帮助。

2025-12-24 22:0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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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赌博行为需从主观目的、行为特征及社会危害性三个维度综合判断,同时需区分营利性赌博与亲友间娱乐活动的法律界限。

1.主观目的上,以营利为目的是核心判断标准。参与者需具有通过赌博活动获取钱财的明确意图,而非仅为满足娱乐需求。

2.行为特征上,需存在财物输赢的交易环节。若活动中参与者以财物作为赌注比输赢,此类直接涉及财物交换的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赌博。

3.社会危害性上,赌博行为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对生产、工作及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若相关活动对社会秩序、参与者家庭关系或周边环境产生负面作用,可能被认定为赌博。

4.亲友间娱乐活动需与赌博区分。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进行的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因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被认定为赌博。

5.营利性赌博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或聚众赌博的,因其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5-12-24 20:46: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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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观目的判断。以营利为目的是认定赌博的重要标准,即参与者从事相关活动的核心意图是通过赌博获取钱财,而非单纯的娱乐消遣。

(2)行为特征判断。需考察是否存在财物输赢的交易行为,具体指是否使用财物作为赌注,通过比输赢的方式转移财物所有权,这类活动常被认定为赌博。

(3)社会危害性判断。若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影响正常的生产、工作或生活,或对参与者家庭及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则可能属于赌博行为。

(4)娱乐与赌博的界限区分。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间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因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认定为赌博;但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行为,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提醒:
参与带有财物输赢的活动时需明确自身目的,避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相关活动;若发现他人从事营利性赌博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同时注意区分娱乐与赌博的界限以防触犯法律。

2025-12-24 20:12: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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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主观目的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这是认定赌博的核心标准,参与者需具有通过赌博活动获取钱财的意图,而非仅为娱乐消遣。

(二)观察行为特征是否存在财物输赢交易。赌博活动需有实际财物作为赌注,并根据赌博结果发生财物转移,例如用现金或其他有价值物品作注比输赢。

(三)评估社会危害性。赌博活动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影响正常生产工作和生活,对参与者家庭及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四)区分娱乐与赌博。亲朋好友间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若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认定为赌博。但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或聚众赌博等行为,会被依法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025-12-24 20:01: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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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赌博的首要依据是参与目的,是否以获取钱财为核心意图。若活动重点在于通过下注赢取财物而非休闲娱乐,便可能符合赌博的主观认定条件。

其次观察行为是否涉及财物的实际输赢交易。比如用现金、物品等作为赌注比较结果的活动,通常具备赌博的行为特征。

再者考量活动的社会危害程度。若某活动扰乱公共秩序,或对参与者的工作、生活及家庭关系造成不良影响,会成为认定赌博的参考因素。

亲友间偶尔进行的少量财物输赢娱乐活动,因无营利目的一般不算赌博。但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博或开设赌场的行为,会被依法追究责任。

2025-12-24 19:15:04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赌博案中如何认定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活动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公安部公通字2020第36号):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有哪些构成赌博犯罪的行为具体包括三种:(一)聚众赌博,即为赌博活动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聚众赌博时,行为人有的自己也参加赌博,有的则本人不参加赌博,但都属于聚众赌博的情况;(二)开设赌场,即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三)以赌博为业,即以赌博为常业,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只要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了赌博犯罪。犯赌博罪的,要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执行中,要注意区分赌博犯罪与一般赌博违法行为的界限。在认定赌博犯罪时,行为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不是以此作为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场所、赌具等,但未从中渔利的,一般不应作犯罪处理,可以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如何界定赌博罪,赌博罪的共犯怎么确定赌博罪的共犯认定:在相关司法解释颁布之前,对于明知而帮助开设赌场、经营赌场、赌博资金之流转、介绍赌场员工、介绍参赌人员等事关赌博的居间行为可否认定为赌博罪的共犯还存在争议。现在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在认定赌博罪共犯时必须注意两点:1、必须有共同的赌博犯罪故意。即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行为人的认识状态是明知,认识内容是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在此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意思的联络和沟通可以是双向的也可以是单向的,即使他人不知情也不影响赌博罪的成立。换言之,赌博罪共犯可以是片面共犯,但不限于片面共犯。2、行为人必须提供了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其中计算机网络帮助,主要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等条件和服务。所谓直接帮助是指对于赌博犯罪的发生和发展来说,这种帮助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并不是可有可无。依此认为,对于那些在赌场组织赌博行为,没有开设赌场,参与抽头分红的受雇人员,由于他们的帮助行为不具有直接促进作用,一般不应以赌博罪共犯处理。如何界定赌博罪(一)赌博罪与一般行为的界定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二)赌博罪的法定界限1、参与赌博的动机和目的。赌博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赌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实际获得了钱财,不影响本罪的构成。2、涉赌数额及参赌次数。有些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偶尔赌博也有输赢,但输赢不大;有些经常聚赌,但涉赌数额很小,参赌者并不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对此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理,但不宜认定为犯罪。3、行为人系赌头、赌棍、赌场业主还是一般参赌群众。赌头是指聚众赌博的人,即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赌头可能参与赌博也可能不参与赌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赌棍是以赌博为常业的人,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对这种人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一般参赌群众,可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4、参赌人员身份及参赌人员之间的关系。如果参赌人员都是亲戚朋友、同事、邻居、乡亲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进行处理。除非涉赌数额非常大,经常聚赌且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赌博毕竟不是一种良好的习惯,有人常说小赌怡情,大赌伤身。可是有多少人奔着小赌的目的,结果赢了越来越想赌,输了就想着要把输掉的钱赢回来,不知不觉,连自己都没有意识到已经成为了大赌,赌博不仅仅是家庭和谐的破坏者,它同样已经触犯了我国的法律,所以,远离赌博,这是道德和法制的双重要求。在对赌博犯罪的共犯进行认定的时候,一是要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二是要对犯罪提供了一定帮助。然后再区分是属于主犯、从犯还是胁从犯,进而确定觉得量刑幅度。

对于怎么界定赌博罪,赌博罪的共犯怎么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如何界定赌博罪,赌博罪的共犯怎么确定赌博罪的共犯认定:在相关司法解释颁布之前,对于明知而帮助开设赌场、经营赌场、赌博资金之流转、介绍赌场员工、介绍参赌人员等事关赌博的居间行为可否认定为赌博罪的共犯还存在争议。现在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在认定赌博罪共犯时必须注意两点:1、必须有共同的赌博犯罪故意。即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行为人的认识状态是明知,认识内容是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在此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意思的联络和沟通可以是双向的也可以是单向的,即使他人不知情也不影响赌博罪的成立。换言之,赌博罪共犯可以是片面共犯,但不限于片面共犯。2、行为人必须提供了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其中计算机网络帮助,主要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等条件和服务。所谓直接帮助是指对于赌博犯罪的发生和发展来说,这种帮助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并不是可有可无。依此认为,对于那些在赌场组织赌博行为,没有开设赌场,参与抽头分红的受雇人员,由于他们的帮助行为不具有直接促进作用,一般不应以赌博罪共犯处理。如何界定赌博罪(一)赌博罪与一般行为的界定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二)赌博罪的法定界限1、参与赌博的动机和目的。赌博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赌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实际获得了钱财,不影响本罪的构成。2、涉赌数额及参赌次数。有些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偶尔赌博也有输赢,但输赢不大;有些经常聚赌,但涉赌数额很小,参赌者并不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对此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理,但不宜认定为犯罪。3、行为人系赌头、赌棍、赌场业主还是一般参赌群众。赌头是指聚众赌博的人,即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赌头可能参与赌博也可能不参与赌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赌棍是以赌博为常业的人,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对这种人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一般参赌群众,可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4、参赌人员身份及参赌人员之间的关系。如果参赌人员都是亲戚朋友、同事、邻居、乡亲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进行处理。除非涉赌数额非常大,经常聚赌且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赌博毕竟不是一种良好的习惯,有人常说小赌怡情,大赌伤身。可是有多少人奔着小赌的目的,结果赢了越来越想赌,输了就想着要把输掉的钱赢回来,不知不觉,连自己都没有意识到已经成为了大赌,赌博不仅仅是家庭和谐的破坏者,它同样已经触犯了我国的法律,所以,远离赌博,这是道德和法制的双重要求。在对赌博犯罪的共犯进行认定的时候,一是要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二是要对犯罪提供了一定帮助。然后再区分是属于主犯、从犯还是胁从犯,进而确定觉得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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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9 124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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