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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同居时间咋认定

桑* 甘肃-武威 同居咨询 2025.12.24 14:36:55 350人阅读

与他人同居时间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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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认定与他人同居时间需综合多方面证据判断,法院会结合各种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来确定。
法律解析:
认定与他人同居时间,要以双方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生活为考量。可依据的证据有多种,证人证言方面,邻居、物业人员等能证明双方共同居住的起始和结束时间;租赁合同也有参考价值,若双方共同签订或一方为另一方租赁房屋且长期居住,合同期限可作为同居时间参考;水电费、物业费等缴费记录,若能体现双方在同一住所持续的生活消费,可辅助认定;双方的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视听资料,若能反映出在某段时间内持续共同生活状态,对认定同居时间也有帮助。总之,法院会综合这些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来确定同居时间。如果在同居时间认定等相关法律问题上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清晰的解答。

2025-12-24 20:1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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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与他人同居时间需综合考量多方面证据,以双方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生活为判断依据。法院会结合各类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来确定同居时间。
1.证人证言可作依据,邻居、物业人员等能证明双方共同居住的起始和结束时间。
2.租赁合同有参考价值,双方共同签订或一方为另一方租赁房屋且长期居住,合同期限可参考。
3.水电费、物业费等缴费记录,若体现双方在同一住所持续的生活消费,可辅助认定。
4.双方的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视听资料,若反映某段时间内持续共同生活状态,对认定同居时间有帮助。

为准确认定同居时间,当事人应尽量收集多方面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2025-12-24 19:5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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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认定与他人同居时间需综合判断,以双方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生活为考量标准。
(2)证人证言是重要证据,邻居、物业人员等能证明共同居住的起始和结束时间。
(3)租赁合同有参考价值,双方共同签订或一方为另一方租的长期居住房屋,合同期限可作参考。
(4)水电费、物业费等缴费记录,体现同一住所持续生活消费,可辅助认定。
(5)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视听资料,反映某段时间持续共同生活状态,有助于认定同居时间。法院会结合各类证据形成证据链确定时间。

提醒:
收集证据要合法合规,不同案件证据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24 19:42: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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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证人证言时,要确保证人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且能准确回忆双方共同居住的关键时间节点。可以提前与证人沟通,让其详细记录相关情况。
(二)对于租赁合同,要留存原件,若有补充协议等也一并保留。同时,查看合同中是否有入住时间等相关信息。
(三)整理水电费、物业费缴费记录时,可制作表格,清晰标注缴费时间和金额,突出持续消费的时间段。
(四)保存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视听资料时,注意保留原始载体,避免数据丢失或被篡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25-12-24 17:5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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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与他人的同居时间,得综合多方面证据判断,通常看双方是否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证人证言可作为依据,像邻居、物业人员等能证明双方共同居住的起止时间。
3.租赁合同有参考价值,若双方共同签订或一方为另一方租房且长期居住,合同期限可作参考。
4.水电费、物业费等缴费记录,若能体现同一住所的持续生活消费,可辅助认定。
5.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视听资料,若能反映某段时间的持续共同生活状态,也有帮助。法院会结合证据形成证据链确定同居时间。

2025-12-24 16:13:25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以房产证注明的房屋类型作为判断房屋用途的标准。除房屋类型表明为“住宅”外的房屋通常为非居住用房,一般包括:1、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2、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3、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4、军事用房;5、其他用房。对于中途存在房屋用途改变行为的房屋性质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于职工或者职工家属居住使用的除外;2、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以房产证注明的房屋类型作为判断房屋用途的标准。除房屋类型表明为“住宅”外的房屋通常为非居住用房,一般包括:1、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2、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3、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4、军事用房;5、其他用房。对于中途存在房屋用途改变行为的房屋性质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于职工或者职工家属居住使用的除外;2、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您好,针对您的居住用房与非居住用房是要如何认定的问题解答如下,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以房产证注明的房屋类型作为判断房屋用途的标准。除房屋类型表明为“住宅”外的房屋通常为非居住用房,一般包括:1、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2、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3、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4、军事用房;5、其他用房。对于中途存在房屋用途改变行为的房屋性质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于职工或者职工家属居住使用的除外;2、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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