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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小三在一起两年有什么后果

唐** 浙江-舟山 离婚咨询 2025.12.24 10:21:37 395人阅读

跟小三在一起两年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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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保持两年不正当关系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还可能引发多重法律后果,严重时需承担刑事责任并面临财产损失。

1.可能构成刑事责任。若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会构成重婚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种行为破坏了婚姻制度的合法性与严肃性,需依法接受惩处。

2.财产赠与可被追回。若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配偶有权要求受赠方返还全部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利,未经配偶同意的大额赠与行为,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

3.离婚时面临不利分割。这种行为在离婚诉讼中会被认定为过错行为,无过错方有权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同时,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对有过错的一方可能作出少分财产的判决。

2025-12-24 17:2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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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与他人保持两年关系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能构成重婚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若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对方,配偶有权要求返还。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犯配偶的财产权益。

(3)在离婚诉讼中,因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

提醒:
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存在刑事及民事风险,切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不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相关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4 15:39: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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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责任方面,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能构成重婚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民事财产方面,若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对方,配偶有权要求返还。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三)离婚诉讼方面,这种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5-12-24 14:10: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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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他人维持两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关系,可能触犯重婚罪,需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可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或拘役。

2.若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配偶有权要求受赠方返还,这是因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单方大额赠与行为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3.在离婚诉讼中,此类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2025-12-24 12:5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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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两年,可能构成重婚罪需承担刑事责任,配偶有权追回被擅自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无过错方还可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解析:若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会构成重婚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民事财产方面,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犯配偶的财产权益,配偶有权要求返还该财产。此外,这种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如果您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4 11:40:24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法律意见】视情况而定,如果只是单单的跟踪则不触犯法律。如果是为了犯罪创造条件或做准备,则属于犯罪预备。不过,犯罪预备只在少数严重犯罪情况下才负刑事责任。如预备、抢劫等。【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跟单托收是指出口商发货后开立汇票并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代为收款。二、根据交付单据条件的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付款交单是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承兑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三、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四、信用证的特点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跟单托收的风险体现在哪些方面?托收这一做法,相对来说,对出口商较为不利,因为出口商能否按期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如果进口商因商情变幻而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或者承兑后拒不到期付款,或者故意拖延付款,出口商就有可能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遇到这种情况,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是没有责任的,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但是就风险程度而言,选择做“D/P即期”比做“D/A远期”较为安全。因为D/P即期,一般银行一定要等进口商付了货款之后才交单,出口商是不会落得“货财两空”的境地。因为从理论上来说,只要进口商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货权仍归出口商,出口商仍可将货物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相对来说,“D/A远期”风险比较大,因为进口商有可能不来承兑,或者签署了承兑书,取走提单等单据后,到期日不来付款,或者少付款,银行和出口商是无可奈何的。“商业信用”的风险就在这里。作为“托收结汇”的进口方,“不付款”或者“不承兑”或者“承兑后不付款”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有如下一些因素:(1)进口方因故倒闭破产,无力偿付;(2)商品行情发生变化,例如货价突然下跌,进口商无利可图;(3)进口国外汇、外贸管制而施加某种压力或限制;(4)当然,也不排除国际贸易中进口商的蓄意欺骗等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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