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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属个人吗

樊** 浙江-舟山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24 08:35:04 319人阅读

分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属个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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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购置的房产通常不属于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居并不意味着婚姻关系的终止,只要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就持续存在,此期间购置的房产原则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若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房产,即便处于分居状态,该房产依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依法进行分割。

2.若想将分居期间购置的房产认定为个人财产,需满足特定条件。购房资金需完全来自个人婚前财产,房产需登记在自己名下,同时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对该房产归属有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三者需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个人财产。

3.建议在分居期间进行大额财产购置前,与对方沟通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避免后续产生财产纠纷。此外,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婚前财产的来源证明、购房资金的转账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4 13:3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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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财产通常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居并不导致婚姻关系终止,只要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持续存在,因此分居期间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若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房产,即便处于分居期间,该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若能证明购房资金完全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同时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对该房产归属有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则该房产可认定为个人财产。

提醒:
分居期间购置房产时应保留购房资金来源的证据,若对房产归属存在争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具体情况。

2025-12-24 11:43: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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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居期间购置的房产通常不属于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居不代表婚姻关系结束,只要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持续存在。

(二)若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房产,即便处于分居期间,该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若能证明购房资金完全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同时有充分证据表明双方对该房产归属有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则该房产可认定为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2025-12-24 10:3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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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居期间购买的房产通常不算个人财产。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取决于是否办理离婚登记,而非是否共同居住,只要未离婚,这段时间内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若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房,即便处于分居状态,该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购房资金全部来自个人婚前财产,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同时双方有明确约定该房产归个人所有并能提供证据,那么该房产可认定为个人财产。

2025-12-24 10:18: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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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分居期间购置的房产通常不属于个人财产,除非符合特定条件。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居不意味着婚姻关系的结束,只要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就持续存在。若在分居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房产,该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要将该房产认定为个人财产,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购房资金完全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二是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三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对该房产归属有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若对分居期间财产归属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自身具体权益。

2025-12-24 08:52:4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城镇居民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房吗问题解答如下,城镇居民可以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房吗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土地所有制,农村土地不允许私自买卖的,所以,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房。同时,农村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又叫“小产权”,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国家法律已明确,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建房,也不得购买“小产权”房。最主要是购买这类房屋的主要风险有:一、这类房屋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因此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小产权”房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二、“小产权”房屋所占用土地一旦改变用地性质,涉及拆迁的,很难得到赔偿,或者虽然得到补偿,也很少;三、开发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管,无法保证房屋的质量等但反过来,农民就可以在城里购买房子,而目前有超过130个城市确鼓励农民进城购房落户,并对于自愿退出宅基地,宅基地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后,由原宅基地使用者承包经营的,府按每亩给予一定的奖励。所以说,如果你还是农村户口,要不要转成“城镇居民户口”,自己掂量掂量一下,自己需要什么样的户口,一旦转成“城镇居民户口”,就不可能转回“农村居民户口”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什么是安置房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安置房是拆迁后给予被拆迁人的一种补偿,应当由政府建造,赔偿给被拆迁人。一般情况下,被拆迁人是不需要出钱购买安置房的,但是,安置房的面积一般与被拆迁房屋一致,需要出钱购买的就是超出原本房子面积的部分,而且,通常被拆迁人只需支付成本价就可以。二、婚后购买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婚前若已获得安置房名额,只是尚未交付的。即使是婚后获得交付的房屋,也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在婚后收房时,当事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安置房与拆迁房之间的面积差价,该房产也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不过,如果夫妻离婚,共同出差价部分可算作夫妻另一方的债权予以补偿。三、拆迁安置房离婚如何分割,离婚拆迁安置房分割问题拆迁安置房的政策性较强,各个地方都有相应的政策规定。但主要考虑的还是被拆迁房屋的面积问题,或者人口问题。针对离婚案件中目前争议的情形分析如下:1、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安置新房的:如果不存在房屋补差价问题,也不存在房屋变更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这种被拆迁安置的新房应该是个人财产,因为财产的性质从根本上说是婚前个人财产演变过来的。如果存在房屋补差价,所补的差价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的,这就需要分析被拆迁房的价值和所补的差价在整个新房屋中各自所占的比例,所补差价的比例部分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对于婚后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不管存不存在差价问题,都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2、婚前房产在一方的父母名下,婚后拆迁安置后,安置房登记在儿女名下的:这需要参考赠与房屋的情形,即《最高人民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22条的规定。3、婚前是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拆迁安置的:(1)需要考虑婚后拆迁安置时,是否存在出资问题,是否存在取得部分或全部产权,如果是婚后共同出资,取得一定产权的,对这部分房屋产权就是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当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2)如果没有出资问题,只是房屋拆迁后继续承租的,离婚时双方都有承租的权利。对这部分问题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综上,我们了解到婚后购买安置房的,其实一般都是认定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因此要是日后夫妻离婚的话,那此时都是需要对该房产作出分割。当然,此时离婚夫妻也可以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子女,这样其实是可以减少房产分割纠纷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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