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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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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通过起诉来终止对方探视权

夏** 江西-九江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2.24 08:47:43 466人阅读

怎样通过起诉来终止对方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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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起诉终止对方探视权需有法定情形,按收集证据、准备起诉状、提交材料、开庭审理的流程进行,若不利情形消失对方可申请恢复探视权。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对方探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像存在虐待、暴力伤害、教唆违法犯罪等情况时,可起诉终止其探视权。首先要收集能证明不利影响的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接着准备好包含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的起诉状,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法院受理后会安排开庭,庭审中要充分阐述并出示证据。若法院认定对方探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会判决终止其探视权。若不利情形消失,对方可申请恢复。如果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24 12:4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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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终止对方探视权需有法定情形,如对方探视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包括虐待、暴力伤害、教唆违法犯罪等。

为实现诉求,要按以下步骤操作:
1.收集证据,像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以此证明对方探视带来的不利影响。
2.准备起诉状,写清原被告信息、终止对方探视权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
3.向有管辖权的被告住所地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等待法院受理并安排开庭。
4.庭审时充分阐述事实理由,出示证据。

若法院认定对方探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会判决终止其探视权。而当不利情形消失,对方申请后,法院可视情况恢复其探视权。

2025-12-24 12:34: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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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起诉终止对方探视权需有法定情形,像对方对子女进行虐待、暴力伤害、教唆违法犯罪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
(2)收集证据至关重要,医院诊断证明可体现子女身体受伤害情况,报警记录能证明暴力等行为的发生,证人证言则从第三方角度提供佐证。
(3)准备起诉状时,要准确写明原被告信息、终止对方探视权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关事实理由。
(4)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法院受理后会安排开庭审理,庭审中需充分展示证据、阐述理由。
(5)若法院认定对方探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会判决终止,不利情形消失后对方申请,法院可视情况恢复。

提醒:
收集证据要合法有效,且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4 12:33: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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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证据时,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医院诊断证明需是正规医院出具,报警记录可去警局调取,证人证言要让证人签字并留下联系方式。
(二)撰写起诉状时,原被告信息要准确无误,事实理由部分要详细描述对方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具体行为。
(三)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交材料时,要确保材料齐全,可提前咨询法院所需的具体份数。
(四)庭审过程中,要冷静清晰地阐述观点,按照法官要求出示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5-12-24 11:24: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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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终止探视权需有法定情况,像对方探视时虐待孩子、暴力伤害、教唆犯罪等,影响孩子身心健康。
2.先收集证据,如医院证明、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再准备起诉状,写清原被告信息、诉求及理由。
3.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交材料,法院受理后安排开庭。庭审要阐述事实、出示证据。
4.法院认定不利影响会判决终止探视权,不利情形消失,对方申请后法院或恢复其权利。

2025-12-24 09:59:24 回复

关于终止探视权时长为多久解答如下:一、探视权是什么?所谓探视权,也称为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享有按约定,或者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对于探视权,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8条中有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二、怎么限制探视权的时间《婚姻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孩子父母可以就探望的时间进行双方协商。如果谈判破裂,或者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最终判决,而最终判决的时间,即便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同意也必须执行。此外,一般探视到子女成年时,子女就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接受探视,也就是说,子女在成年后有了见父母或者不见父母的自主选择权。二、终止探视权的情形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并且在父或母探视子女时,如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视的权利。这里应明确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当父母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才能中止。“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终止探视权的唯一法定理由,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倾向。什么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呢?对此婚姻法没有列举具体情形。但根据司法实践和当前社会生活实际,下列因素对子女的身体、心理和道德观念有显著的不良影响,以下是终止探视权的情形。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2、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3、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4、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视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中止探视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审慎判决,不得任意中止探视权人的探视权。应该注意的是,探视权中止不等同于终止,更不是剥夺探视权利。探视权中止只是暂时停止探视,待中止探视权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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