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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交通事故后,拖车费应由哪个支付

唐** 天津-汉沽区 交通事故处理咨询 2025.12.24 08:11:25 343人阅读

出交通事故后,拖车费应由哪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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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车产生拖车费,无需当事人承担,由作出扣留决定的部门负责。
(二)自行委托拖车服务,费用自己承担。
(三)事故救援、清障等必要情况产生合理拖车费,责任明确时由责任方承担;责任无法认定,双方协商分担。
(四)车辆投保且保险条款有拖车费赔偿约定,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此规定表明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车产生的拖车费等保管费用应由行政机关承担。

2025-12-24 12:1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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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车产生的拖车费,由作出扣留决定的部门承担。
2.当事人自行委托拖车,费用一般自己承担。但因事故救援等必要情况产生的合理拖车费,责任明确时由责任方承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协商分担。
3.若车辆投保且保险条款有拖车费赔偿约定,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拖车费支付主体需综合多方面确定。

2025-12-24 11:52: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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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拖车费承担视具体情况而定,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车的拖车费由其承担,当事人自托则自行承担,事故救援等合理拖车费最终可能由责任方承担,有保险且符合条款可申请理赔。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产生的拖车费,作出扣留决定的部门应承担,这是其法定职责。当事人自行委托拖车服务,费用自然由其自行负责。而因事故救援、清障等必要情况产生的合理拖车费,按照事故责任认定,若责任明确则由责任方承担,若无法认定责任则双方协商分担。在保险理赔上,若车辆投保且保险条款有拖车费赔偿约定,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所以,拖车费支付主体需综合事故责任、规定和保险条款确定。若对拖车费承担问题存在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24 10:4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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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拖车费承担需综合多因素确定,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车产生的由其承担,当事人自托的通常自担,事故必要拖车费最终责任方可能承担,也可保险理赔。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若遇到交通管理部门扣车产生拖车费,可要求其出示收费依据,避免不合理收费。
-自行委托拖车时,要提前与服务方明确费用标准,保留好相关票据。
-发生事故需拖车,尽快明确责任,若责任方明确,由其承担费用;无法认定责任则及时协商分担。
-车辆投保的,仔细查阅保险条款,符合赔偿约定的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2025-12-24 10:35: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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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车产生的拖车费,按照规定由作出扣留决定的部门承担,这是其管理行为产生的必要费用,不应转嫁到当事人身上。
(2)当事人自行委托拖车服务,费用自然由自己承担。但在事故救援、清障等必要情况中产生的合理拖车费,若事故责任明确,最终责任方承担;若无法认定责任,双方需协商分担。
(3)车辆投保且保险条款有拖车费赔偿约定时,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以减轻自身经济负担。

提醒:
在遭遇需拖车的情况时,要及时明确拖车费承担规则,保留好相关凭证。不同事故情形拖车费承担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准确分析。

2025-12-24 08:41:13 回复

对于交通事故拖车费用由哪个支付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由执法机关承担: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2、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因收集证据需要,依法扣留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3、发生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由当事人承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法机关可以将车辆拖移至执法机关指定地点或者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拖移车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1、车辆因故障无法行驶而占用道路,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无法自行移走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2、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无法行驶而占用道路,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无法自行移走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且执法机关不需要因收集证据而扣留事故车辆的。自己找拖车公司、或者打电话报警让警察帮忙找拖车公司,这种要车主自费,但是!有很多保险公司的车险细则中都规定了对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会有部分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也就是说,施救拖车的费用是可以赔偿的,就算不是全部,至少也是有一部分可以赔偿的。由保险公司承担:现在因为很多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中就包含了每个保险年度的一次免费道路救援服务。这项服务对于在城市地区行驶的车辆来说十分贴心,足以应对需要拖车的事故。最后提醒大家,叫拖车救援之前一定要详细描述车辆的损坏情况,拖车的距离,还有其他相关的费用,问清楚总费用,不然施救完成后因为价格问题产生纠纷就真的非常麻烦了。

您好,关于拖欠工程款的起诉费由哪个支付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拖欠工程款的费由谁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费由原告先行支付,最终由败诉方负担。如何进行工程款拖欠诉讼一、诉讼时间的掌握企业应选择的最佳时机: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在施工程出现拖欠或严重拖欠时。应当及时、准确、坚决地采取法律手段,严防被动。二、提讼的必要条件1、准确选择被告。在提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自《合同法》及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下称简称《批复》)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已经有许多判例说明,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4、诉讼请求的范围。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违约金、律师费等少有请求,这主要的原因是:承包方认为在目前“买方市场”的环境中,“买方”只要支付了工程款就已经万幸了。在建筑市场利润率越来越低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据理力争。三、重视诉讼保全在诉讼中的作用如何保证诉讼胜诉后,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呢?关健的一步是必须在诉前或诉讼中采取诉讼保全的措施。何谓诉讼保全呢?是指人民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之所以在诉讼实践中重视财产保全措施,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判决生效后能顺利地得到全部执行,从而切实实现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的生效判决便有可能成为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当事人因胜诉而赢得的利益也根本无法得到实现。四、运用工程鉴定的技巧,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己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提出鉴定的时间应在举证期限内,因而这就涉及到一个提出鉴定时间和需不需要提出鉴定的技巧问题,有下列几点可供参考:1、如果是招标中标的工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计算,合同已约定具体价款一次性包死的话,视为工程造价已经约定,可以不再提出工程鉴定。2、发生争议前,双方已共同委托工程鉴定机构进行造价审价的,或一方委托的造价审价结果已经另一方书面确认的,可不再申请重新鉴定。3、双方已经对工程款达成协议,而发包方延迟付款的,可不申请鉴定。4、可事先准备工程款鉴定的申请书,待到双方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如发现发包方提出工程款数目和自己核算的数目相差甚远,则必须当庭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如数目相近,可不用提出鉴定。因为要不要提出鉴定和谁先提出鉴定,这不仅涉及到一个谁先预付鉴定费的问题,更涉及到案件的诉讼时间问题。首先,鉴定时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其次,办理鉴定本身也存在着一个对自己不利的变数,从承包方的债权实现的时间和利益出发,应学会巧妙地运用鉴定的技巧。再次,一旦承包方提出鉴定的申请,就必须积极、及时地准备搜集相应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资料等,特别是对已方有利,可增加工程造价的双方签证资料,或在履约过程涉及工人工资或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资料,适时提供给鉴定机构,保证工程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已方。五、针对发包方以工期和质量问题提出的反索赔从多角度进行抗辩在追索工程款的诉讼中,被告发包方提出反诉的最常见的理由无非两点:第一是工期问题,证明承包方迟延竣工使其造成损失;第二,是工程质量,即某些方面存在质量瑕疵或未完工等。针对第一个问题,可从以下多个角度予以发掘加以抗辩:1、发包方是否有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行为。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建筑行业发包方普遍存在的通病,如有证据予以证明其迟延支付,则根据法律规定,承包方可顺延工期。2、发包方有无出图时间拖延。因为承包方只能根据发包方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如果发包方的出图时间拖延,势必造成承包方无法按计划进行施工,也很可能会停工待图,工期也必然延长。3、发包方有无单方面设计变更。因为发包方单方面的设计变更,很可能会造成承包方的施工计划受到打乱,返工、改造,也会使工作量增加,直接造成工期延长。4、发包方有无额外增加工作量。工作量增加无疑可使承包方顺延工期。5、发包方的图纸会审时间有无拖延。因为图纸的会审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承建单位参加,如因发包方单方面拖延,无疑会影响工期。6、发包方的供料是否及时,有无经常变动。因为供料的不及时和变动都必然会影响工程进度,进而影响工期。针对工程的质量问题,认为可从以下几个角度予以抗辩:1、是否是由设计方面的缺陷造成的。因为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上的错误或疏漏将一开始影响工程建筑的质量,如结构设计上的错误将直接带来建筑物沉降、裂缝等结构性缺陷。如果是这一原因造成,承包方不用承担责任。2、是否属于发包方提供的材料缺陷或发包方自己分包的工程质量缺陷所引起。3、是否属于使用不当所引起。因为随着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日趋多样和复杂,对建筑物如何使用和维修显得越来越重要,使用或维修不当都可能造成建筑物的重大损害。六、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承包方往往没有提起代位权诉讼,而是直接发包方,由判令发包方偿还所拖欠承包工程款,在执行过程中承包方往往发现发包方根本无力偿还,但发包方对第三人仍享有到期债权,对此,我国有关法律通过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救济手段对承包方的利益进行了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即只要发包方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就可以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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