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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四个月离婚,男方能拿到抚养权吗

顏** 黑龙江-齐齐哈尔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2.24 04:56:05 438人阅读

孩子四个月离婚,男方能拿到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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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孩子四个月时父母离婚,抚养权会判给女方。依据《民法典》,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考虑到婴儿对母亲照料的需求。
(2)不过,若女方存在不宜抚养孩子的情况,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等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因其他原因子女不宜随其生活等,男方有机会争取到抚养权。
(3)男方争取抚养权时,需要提供能证明女方存在上述不利抚养情形的有力证据,最终由法院综合判定。

提醒:
离婚争取抚养权时,要依据实际情况收集合理证据。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4 09:1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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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女方无不宜抚养孩子的情形,女方可直接以孩子四个月且不满两周岁为由,主张抚养权,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
(二)若男方想争取抚养权,要收集女方存在不宜抚养孩子情形的证据,如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的诊断证明、女方不尽抚养义务的相关证据等,然后向法院提供,由法院综合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025-12-24 07:44: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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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孩子四个月,通常抚养权归女方。依据法律,不满两周岁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因婴儿更需母亲照料。
2.若女方有不宜抚养孩子的情况,如患传染病或重病、不尽抚养义务等,男方可争取抚养权。
3.男方争取抚养权,要提供女方不适宜抚养的有力证据,由法院综合判定。

2025-12-24 07:1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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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孩子四个月,一般抚养权会判给女方,但女方存在不宜抚养孩子情形时,男方有可能争取到抚养权。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四个月大的孩子通常更依赖母亲照料,所以一般会判给女方。不过,若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等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等不宜抚养孩子的情形,男方可争取抚养权。男方争取时需提供女方存在不利抚养情形的有力证据,由法院综合判定。如果在离婚抚养权问题上有任何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24 06:42: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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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孩子四个月,通常抚养权会判给女方。《民法典》规定,不满两周岁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四个月大的婴儿更依赖母亲的照料。

不过,若女方存在不宜抚养孩子的情况,男方有机会争取抚养权。比如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等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因其他原因子女不宜随其生活。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女方应尽到抚养责任,为孩子提供良好成长环境。
2.男方若想争取抚养权,需收集女方存在不利抚养情形的有力证据,向法院提供。
3.双方应优先考虑孩子利益,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妥善解决抚养权问题。

2025-12-24 06:16:47 回复

抚养权: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抚养费: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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