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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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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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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金额咋来认定

杨* 广东-珠海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12.22 08:58:12 413人阅读

共同犯罪金额咋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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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共同犯罪的金额认定需根据不同情形分别确定,不能仅按分赃数额判断

法律解析:
共同犯罪金额的认定需区分以下情形。1简单共同犯罪中,各共犯对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总额负责,无论分赃数额多少,均按共同犯罪行为造成的全部危害结果认定犯罪金额,例如多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时,以被盗财物的总价值作为各共犯的犯罪金额。2复杂共同犯罪中,主犯应按其组织指挥或参与的全部犯罪金额认定;从犯按其实际参与的犯罪金额认定,且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若实行犯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实施犯罪,其他共犯对超出部分不承担责任。3经济犯罪中,通常以犯罪行为指向的目标数额为认定依据,若实际造成的损失与目标数额存在差异,需结合实际损失情况综合判断。如果您遇到共同犯罪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帮助

2025-12-22 14:2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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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金额的认定需结合具体犯罪情形差异化处理,需综合考量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角色、共同故意范围及犯罪类型,明确各行为人应承担责任的金额标准。

1.简单共同犯罪中,各共犯应对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总额承担责任。无论实际分赃多少,均以共同犯罪行为造成的全部危害结果对应的金额作为认定依据。例如多人共同盗窃时,被盗财物的总价值即为各共犯的犯罪金额。

2.复杂共同犯罪中,需根据行为人角色确定金额认定标准。主犯按其组织指挥或参与的全部犯罪金额认定责任;从犯按其实际参与的犯罪金额认定,且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若实行犯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实施犯罪,其他共犯对超出部分不承担责任。

3.经济犯罪类共同犯罪中,通常以犯罪行为指向的目标数额为主要认定依据。若实际造成的损失与目标数额存在差异,需结合实际损失情况综合判断,确保金额认定既契合行为性质又反映危害程度。

2025-12-22 13:4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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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简单共同犯罪中,各共犯需对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总额负责,无论分赃数额多少,均按共同犯罪行为造成的全部危害结果对应的金额认定。例如多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时,以被盗财物的总价值作为每个共犯的犯罪金额。

(2)复杂共同犯罪中,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或参与的全部犯罪金额认定;从犯按照其实际参与的犯罪金额认定,且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若实行犯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实施犯罪,其他共犯对超出部分不承担责任。

(3)经济犯罪领域的共同犯罪,通常以犯罪行为指向的目标数额为认定依据;若实际造成的损失与目标数额存在差异,需结合实际损失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提醒:
共同犯罪金额认定需结合具体犯罪类型、参与角色及行为范围综合判断,不同情形下责任差异较大,建议遇到相关问题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明确责任边界。

2025-12-22 12:30: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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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单共同犯罪的金额认定。各共犯对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总额负责,无论分赃多少,均按共同犯罪行为造成的全部危害结果对应的金额认定。

(二)复杂共同犯罪的金额认定。主犯按其组织、指挥或参与的全部犯罪金额认定。从犯按其参与的犯罪金额认定,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实行犯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实施犯罪的,其他共犯对超出部分不承担责任。

(三)经济犯罪中的金额认定。通常以犯罪行为指向的目标数额为依据,若实际造成损失与目标数额不同,结合实际损失情况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025-12-22 11:29: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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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共同犯罪中,所有参与者需对共同故意范围内的全部犯罪金额负责,无论分赃多少,均按共同行为造成的总危害结果认定,例如多人共同盗窃时,被盗财物总价值即为各参与者的犯罪金额。

复杂共同犯罪里,主犯按其组织、指挥或参与的全部犯罪金额认定;从犯按实际参与的金额认定,且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若实行者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犯罪,其他人不对超出部分担责。

经济犯罪中,一般以犯罪行为指向的目标数额为依据,若实际损失与目标数额不同,会结合实际损失综合判断金额。

2025-12-22 10:39:0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是区别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首先应区别对待不同的主犯,对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应当依照犯罪总额来认定。如对犯集团、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以共同、盗窃犯罪总额来认定。首要分子在集团中处于预谋和组织领导的作用,所以对于他们计划范围内的数额必须负全部责任。在预谋时认定是不是首要分子尤为重要,虽然只参与了共同犯罪的预谋,没有参加直接的、盗窃行为,但是集团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包括在首要分子参与制定的犯罪计划之中,并由他们组织实行,他们在犯罪中发挥了最为主要的作用,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依照犯罪总数额来认定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还要特别强调的是,犯罪集团中的有些成员,在首要分子计划后,自己单独进行、盗窃或者是其他的经济犯罪,该犯罪数额不能强加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只需要对自己知道和计划的那一部分负责。二是根据《刑法》第26条第(3)、(4)款对主犯处罚的规定,对主犯犯罪金额的确定,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犯罪金额的确认。对从犯、胁从犯来说,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及危害结果与主犯一致,犯罪金额也与主犯是一致的。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参与组织、指挥的主犯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共同犯罪总额负责。在共同经济犯罪中,主犯发挥了主要作用,以自己的犯罪行为影响了从犯,可以说主犯对整个犯罪都要负责,因此把所有数额作为主犯的犯罪数额是合理的。三是对一般犯罪中的从犯的犯罪数额的认定上,笔者认为以定罪的数额为前提,适当参考其个人所得赃款数额较为科学合理。因为共同犯罪中从犯不起主要作用,完全是在主犯的领导下进行,其社会危害性比主犯要小得多,因而他们承担刑事责任也应比主犯小,而这种“作用”通常都是通过“数额”表现,所以考察其所得数额是合理的。假如以犯罪总额来认定,在实行犯场合下直接参与额会小于或者等于共同犯罪总额,而在帮助犯场合下,间接参与相当于总数额,这两种场合差别比较明显。所以,在处理从犯犯罪数额的问题上要将定罪数额和个人所得赃款数额全面综合考虑。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是区别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首先应区别对待不同的主犯,对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应当依照犯罪总额来认定。如对犯集团、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以共同、盗窃犯罪总额来认定。首要分子在集团中处于预谋和组织领导的作用,所以对于他们计划范围内的数额必须负全部责任。在预谋时认定是不是首要分子尤为重要,虽然只参与了共同犯罪的预谋,没有参加直接的、盗窃行为,但是集团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包括在首要分子参与制定的犯罪计划之中,并由他们组织实行,他们在犯罪中发挥了最为主要的作用,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依照犯罪总数额来认定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还要特别强调的是,犯罪集团中的有些成员,在首要分子计划后,自己单独进行、盗窃或者是其他的经济犯罪,该犯罪数额不能强加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只需要对自己知道和计划的那一部分负责。二是根据《刑法》第26条第(3)、(4)款对主犯处罚的规定,对主犯犯罪金额的确定,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犯罪金额的确认。对从犯、胁从犯来说,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及危害结果与主犯一致,犯罪金额也与主犯是一致的。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参与组织、指挥的主犯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共同犯罪总额负责。在共同经济犯罪中,主犯发挥了主要作用,以自己的犯罪行为影响了从犯,可以说主犯对整个犯罪都要负责,因此把所有数额作为主犯的犯罪数额是合理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首先应区别对待不同的主犯,对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应当依照犯罪总额来认定。如对犯集团、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以共同、盗窃犯罪总额来认定。首要分子在集团中处于预谋和组织领导的作用,所以对于他们计划范围内的数额必须负全部责任。在预谋时认定是不是首要分子尤为重要,虽然只参与了共同犯罪的预谋,没有参加直接的、盗窃行为,但是集团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包括在首要分子参与制定的犯罪计划之中,并由他们组织实行,他们在犯罪中发挥了最为主要的作用,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依照犯罪总数额来认定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还要特别强调的是,犯罪集团中的有些成员,在首要分子计划后,自己单独进行、盗窃或者是其他的经济犯罪,该犯罪数额不能强加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只需要对自己知道和计划的那一部分负责。对从犯、胁从犯来说,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及危害结果与主犯一致,犯罪金额也与主犯是一致的。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参与组织、指挥的主犯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共同犯罪总额负责。在共同经济犯罪中,主犯发挥了主要作用,以自己的犯罪行为影响了从犯,可以说主犯对整个犯罪都要负责,因此把所有数额作为主犯的犯罪数额是合理的。因为共同犯罪中从犯不起主要作用,完全是在主犯的领导下进行,其社会危害性比主犯要小得多,因而他们承担刑事责任也应比主犯小,而这种“作用”通常都是通过“数额”表现,所以考察其所得数额是合理的。假如以犯罪总额来认定,在实行犯场合下直接参与额会小于或者等于共同犯罪总额,而在帮助犯场合下,间接参与相当于总数额,这两种场合差别比较明显。所以,在处理从犯犯罪数额的问题上要将定罪数额和个人所得赃款数额全面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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