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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型诈骗罪咋认定

皮* 天津-河西区 民间借贷咨询 2025.12.22 06:05:15 436人阅读

民间借款型诈骗罪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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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层面需确认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意图,具体表现为借款时已无归还打算,例如明明没有还款能力却大量借钱,或将借款投入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况。

客观行为上需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像是捏造虚假借款用途、提供不实担保措施等,导致对方基于错误认知交出钱款。

司法实践中会结合借款原因、资金流向、还款态度与能力综合判定。借款后积极还款即使未还清,通常不认定为诈骗;若挥霍资金、藏匿财产逃避还款,则可能构成诈骗。同时需考察借款时是否有合理还款计划与能力。

2025-12-22 09:3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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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民间借款型诈骗罪的认定需同时满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客观上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法律解析:
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指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无归还意图,例如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仍大量借款,或借款后将款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客观上,需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比如编造虚假的借款用途,或提供虚假担保等,导致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司法实践中,还需结合借款原因、款项去向、还款态度和能力等综合判断。若借款后积极尝试还款,即使最终未还清,一般不认定为诈骗;若借款后挥霍款项、隐匿财产以逃避还款,则可能构成诈骗。此外,借款时是否有合理的还款计划和能力,也是重要判断依据。如果遇到民间借款纠纷,不确定对方行为是否涉及诈骗,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明确事实性质并采取合适的应对措施。

2025-12-22 08:48: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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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型诈骗罪的认定需同时具备主观非法占有目的与客观欺诈行为,二者缺一不可,且需结合案件具体细节综合判断,不能仅凭单一情节定性。

1.主观上需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这一目的可通过行为人的借款意图与实际状态体现,比如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仍大量借款,或借款后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非约定用途,均可作为判断其无归还意愿的依据。

2.客观上需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例如编造虚假的借款用途,或提供虚假担保等,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这是区分民间借款纠纷与诈骗的核心客观要件。

3.司法实践中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分析。要结合借款原因、款项实际去向、行为人还款态度与能力等情况判断。若借款后积极尝试还款,即便最终未还清,通常不认定为诈骗;若借款后挥霍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则可能构成诈骗,同时需考察借款时是否有合理的还款计划与能力。

2025-12-22 08:04: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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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观方面需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体表现为借款时即无归还意愿,例如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仍大量借款,或借款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

(2)客观行为上需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例如编造虚假的借款用途,或提供虚假的担保措施等,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

(3)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包括借款原因、款项去向、还款态度及能力等;若借款后积极还款,即使最终未还清,一般不认定为诈骗;若借款后挥霍资金、隐匿财产等逃避还款,则可能构成诈骗;此外还需考量借款时是否有合理的还款计划和实际还款能力。

提醒:
区分民间借款纠纷与借款型诈骗需综合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判断,若遭遇疑似诈骗情形,应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2025-12-22 06:28: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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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体可考量借款时是否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仍大量借款,或者借款后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这些可作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依据。

(二)审查客观行为是否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情形。比如是否编造虚假的借款用途,或者提供虚假的担保信息,导致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借款。

(三)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借款后的款项去向、还款态度和能力是重要参考,若借款后挥霍资金或隐匿财产逃避还款,可能构成诈骗;若积极还款即使最终未还清,一般不认定为诈骗。同时需关注借款时是否有合理的还款计划和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该条款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5-12-22 06:28:01 回复

刑法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你的是3到10年量刑,积极退赃、自首是轻判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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