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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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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方要回女方的房子吗

马* 内蒙古-通辽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21 16:41:43 389人阅读

离婚男方要回女方的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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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男方通常无权要求返还。

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即便登记在女方名下,也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男方有权分割相应份额。

男方婚前购买但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子,可能视为赠与,若赠与未完成或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男方可撤销赠与收回房子。

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子,按出资份额共有,男方可主张自己对应的份额。

2025-12-21 20:5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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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男方能否要回女方名下的房子需根据房屋购买时间、出资情况及登记情况综合判断。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同情形下房屋归属及男方能否主张权益的结果不同。一是女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男方无权要回;二是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登记在女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男方有权要求分割;三是男方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屋,可能视为赠与行为,若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如赠与附有的结婚条件未实现或女方严重侵害男方合法权益等,男方可撤销赠与并要回房屋;四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屋,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男方可主张对应份额的权益。如果您遇到类似房产归属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便明确自身权益并采取合适的解决措施。

2025-12-21 20:23: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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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是否能要回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子,需根据房屋的购买时间、出资情况及登记原因等具体情形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女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通常无权要求返还。

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便登记在女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男方有权要求分割相应份额。

男方婚前购买但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屋,一般视为赠与行为,若赠与尚未实际完成,或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男方可通过撤销赠与的方式主张房屋权利。

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屋,应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确定按份共有关系,男方可依据出资比例主张对应份额。

2025-12-21 18:35: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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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女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男方无权主张返还。

(2)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即使登记在女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男方有权请求分割相应份额。

(3)男方婚前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可能被认定为赠与行为,若赠与未实际完成或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男方可撤销赠与并主张返还房屋。

(4)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且登记在女方名下,房屋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男方可依据出资比例主张对应份额。

提醒:
涉及房屋归属纠纷时,应保留购房出资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若存在赠与情形,需注意是否符合法定撤销条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明确自身权益。

2025-12-21 17:4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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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房子是女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男方一般无权要回。

(二)若房子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即便登记在女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男方有权分割相应份额,但不能直接要回整套房子。

(三)若房子是男方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可能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若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男方可撤销赠与要回房子。

(四)若房子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男方可主张对应出资份额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具体内容如下: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025-12-21 17:43:28 回复

解答如下,【法律意见】看谁更适合照顾孩子,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比如有没有固定住所,固定收入,有没有不良嗜好等等。一般女方如果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的话,而且女方也坚持要抚养权的话,会判给女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我们知道,在2021年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对猥亵罪的保护对象进行了修改扩大,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和儿童,从此以后,猥亵成年男性也构成了犯罪。但是对罪的定义却还是没有修改,成年男性仍被排除在受害者的行列之外。无法被切实有效的保护,让我国广大男性同胞们十分惶恐和郁闷。为什么会感到惶恐和郁闷呢?那是因为在现实世界中,性侵成年男性的案件确实时有发生,并呈现增长态势:随便举个例子,2021年9月19日重庆合川区一男子深夜被另一男子性侵,警方抓到嫌犯后,碍于男性同性性侵目前属于法律空白,加之没有造成明显身体伤害,警方只有将嫌犯教育一番后便放人;这还只是男性对男性的“”,女性男性的案件同样大量存在,比如曾在微博上火遍全国的成都九眼桥女子“”过路男子的案件。而从世界范围内的立法进程来看,将男性纳入受害者范围已经被逐渐认可:韩国在2021年将男性列为的保护对象,是在2021年将男性作为罪的受害者,日本也在2021年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将“罪”罪名改为了“强制等犯罪”,将男性纳入到保护范围中来。德国作为刑法理论的先进国家,1998年便已将男性列为了罪的受害者了。咱们中国的刑法,要不要考虑赶紧跟一下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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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6 189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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