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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管辖和协议管辖有什么不同

陈* 河南-济源市 诉讼管辖咨询 2025.12.21 11:38:23 384人阅读

集中管辖协议管辖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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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集中管辖与协议管辖的核心区别在于管辖法院的确定主体及当事人是否有选择权,前者由法院规定强制集中审理,后者由当事人书面约定且需符合法定条件。

法律解析:
集中管辖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根据司法政策、案件特点等规定,将特定类型案件集中到一个或几个法院审理,目的在于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效,当事人无权自行选择管辖法院,例如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由特定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协议管辖是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该约定需符合法律规定,即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要求,若符合则约定有效,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例如合同纠纷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地点的法院管辖。两者在管辖法院确定主体、当事人是否有选择权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如果遇到管辖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具体案件的管辖法院及自身相关权利义务。

2025-12-21 15: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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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管辖与协议管辖存在本质差异,前者由司法机关主导确定管辖法院且当事人无选择权,后者由当事人自主约定管辖法院且体现意思自治。

1.集中管辖是将特定类型案件集中到一个或几个法院审理的制度。其目的在于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效,通常由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根据司法政策、案件特点等作出规定,当事人无权自行选择管辖法院。例如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由特定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

2.协议管辖是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制度。只要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即为有效。这一制度赋予当事人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例如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2025-12-21 13:26: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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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管辖依据不同。集中管辖由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根据司法政策、案件特点等规定,将特定类型案件集中到指定法院审理,属于法院依职权确定的管辖方式,当事人无权自主选择。

(2)适用目的不同。集中管辖的目的是统一特定类型案件的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效,例如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由特定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

(3)当事人选择权不同。协议管辖是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即有效,当事人可自主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例如合同纠纷中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

提醒:
协议管辖需以书面形式约定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集中管辖案件应向指定法院起诉,若对管辖法院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明确。

2025-12-21 13:16: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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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确认案件是否属于集中管辖范围。如果案件是特定类型,比如部分知识产权或涉外民商事案件,法院已规定由特定法院集中审理,当事人不能自行协议选择其他法院,只能向指定的集中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或回应诉讼。

(二)协议管辖要满足法定要求。若案件允许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当事人需通过书面形式约定,且选择的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比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同时不能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不符合这些条件的协议管辖约定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该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025-12-21 12:15: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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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管辖是上级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司法政策、案件特性等,将特定类型案件指定给固定法院审理,当事人无法自行选择管辖法院,此举旨在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审判质量与效率,部分知识产权类案件适用这种管辖方式。

协议管辖是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处理争议的法院,只要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规定即为有效,这让当事人能依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合同纠纷中常见这种自主约定情形。

2025-12-21 12:03:2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协议管辖由什么管辖协议管辖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上的具体体现,只要根据管辖协议,时能够确定管辖的,就应当根据其约定确定管辖。一、关于协议管辖选择是否必须是确定的和唯一的问题民诉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新民诉法解释改变了原司法解释关于选择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的规定。因此,管辖协议中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管辖的,只要协议约定的管辖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协议管辖约定有效。二、关于合同无效时管辖协议效力的认定《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此,管辖协议尽管是合同的一部分,但具有性。同时,合同无效、变更、解除、终止要经过实体的审理才能确定。因此,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条款的效力。但是,在管辖权案件审理中,对于管辖条款本身的效力应当进行审查,当事人在管辖异议期间提出管辖条款效力问题的,要进行实质审查。当事人提出签名、盖章等真伪问题申请鉴定的,应当进行鉴定。当事人在管辖权确定后,再提出管辖条款效力问题的,不予审查。对于当事人对协议条款真伪无异议,但提出协议条款的签订人无权签订管辖协议的,因该异议涉及表见代理判断问题,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不应在管辖裁定中作出审查判断。三、关于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规定问题协议管辖约定违反级别管辖的,应当从该管辖地点中确定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协议管辖约定在基层管辖,按照级别管辖超出该基层级别管辖范围的,应当由符合级别管辖的该基层的上级管辖。协议管辖约定在上级,按照级别管辖属于下级管辖的,应当结合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相应的下级,多个下级均有管辖权的,在确定管辖时,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意见,由当事人进行选择。当事人拒绝选择的,由上级根据“两便”原则确定管辖。四、协议选择仲裁的问题(一)关于当事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管辖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因此,当事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管辖的,该仲裁协议无效,应当受理。但一方已经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仲裁机构可以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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