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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做净身出户选择后还能要财产不

夏** 广东-惠州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20 12:16:38 444人阅读

离婚净身出户选择后还能要财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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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净身出户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协议通常具备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此时不能再主张分割财产。

若能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可在离婚后的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协议并重新分割财产。

法院审理时,若未发现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会依法驳回相关诉求,最终能否要回财产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2025-12-20 17:4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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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已办理离婚登记的净身出户协议一般合法有效,不能再要求分割财产;但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在离婚后一年内起诉,可请求重新分割财产。

法律解析:
办理离婚登记后,净身出户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通常不能再要求分割财产。但存在特殊情况时,当事人可依法请求重新分割。若能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协议并重新分割财产。法院审理时会对协议订立的情况进行审查,若确认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会支持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若未发现相关情形,则会驳回诉讼请求。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不确定自身是否符合重新分割财产的条件,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具体处理方案。

2025-12-20 17:16: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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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净身出户协议且已办理离婚登记的,协议通常合法有效,当事人不能再要求分割财产。该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存在特殊情形,当事人可请求重新分割财产。比如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形,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协议并重新分割财产。

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是否能要回财产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核心在于是否有证据支持协议存在可撤销的情形。

2025-12-20 16:10: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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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签订净身出户协议且已办理离婚登记的,协议通常合法有效,双方需按协议内容履行,不得随意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该协议经离婚登记确认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存在特殊情形时可请求重新分割财产。若能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协议并重新分割财产。法院审理时会审查协议订立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若未发现,则会依法驳回相关诉讼请求。

提醒:
若认为净身出户协议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需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避免超过时效丧失维权机会;具体案情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帮助。

2025-12-20 15:1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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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办理离婚登记的净身出户协议通常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履行,不能再要求分割财产。

(二)若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协议并重新分割财产。

(三)起诉时需提供相应证据,比如对方以暴力威胁签订协议、隐瞒大额财产等,否则法院可能驳回请求。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025-12-20 13:57:2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必须要让已婚男人离婚,然后你俩领证结婚,不然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是办理不出来的。办理不出来出生医学证明你就给小孩上不了户口。办理出生证明的时候发证人员是要查男女双方的身份证和结婚证的(结婚证必须要两个都带上的,我当时就带了一个结婚证,后来又去了一次)。核对无误后才会出具小孩的出生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一般情况下医院多填写某某之子,之女字样)。出生3个月内,到生产的医院换取正式出生证明,正式的出生证明需要明确孩子的正式名字,并且一经打印就很难更改了。从2014年1月1日起,中国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2014年1月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规范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通知要求,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户口办理需要的材料:新生婴儿入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婴儿父母身份证或户口簿;婴儿父母的结婚证书;准生证或生育证(其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凭证)。夫妻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书;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薄;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随迁人员的户或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父母子女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投靠人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夫妻同时迁入的还应出具结婚证书;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还应出具婚姻登记机关的未婚证明。近亲属投靠:出具法定监护(抚养)人丧失抚养能力或病故伤亡证明和与被投靠人确立监护(抚养)关系的公证书。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所在医院出具,有部分内容是医生填好的,个人填写部分(填错可以划掉重写),填写完毕后,可以去换正式出生证明。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全部机打,并且内容“原则上不能更改”(这句话是自填单里的原话,好像听起来还是有可以修改的余地,但是还是不建议冒险)。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4、为了保证出生医学证明有效性,保存时候应该待印章晾干后妥善保存,不可折叠,撕开,或过塑。旧版《出生医学证明》为特殊的狭长版面,带有绿色证件外壳,新版则为A4纸大小,内容分为三部分,除了新生儿家属自行保留的出生医学证明,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的副页和存根,分别交由公安机关和产科医院保存。新版的出生证明还增加了新生儿父母双方的详细信息登记,不仅要求填写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号码,还要求登记父母双方的住址。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如何选择人身伤害鉴定的机构?人身伤害鉴定机构的确定应当说,在发生的地方上只要有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局的,有医学会的,就可以组织鉴定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是,当地未必就有临床医疗伤害的司法鉴定中心。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比较高、其性质属于社会中介组织。所以,当地是否有司法鉴定机构都是不一定的。由于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是不接受及其家属的单方委托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司法机构进行鉴定的。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更多的是看到由委托司法鉴定的情况。如果是委托鉴定的,仍然是按照就近原则,如果本地司法鉴定机构有能力进行临床司法鉴定的,应当委托其进行鉴定;如果本地没有司法鉴定的能力需要委托外地的双方鉴定机构鉴定的,经法官同意,才可以委托外地鉴定机构鉴定。在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关于鉴定最常遇到的是两个问题。1、当地的鉴定机构水平有限,希望直接委托北京、上海、广州等等大型城市的鉴定机构。就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情况看,通常情况下,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都有相应的鉴定机构,也具备一般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能力。所以,在诉讼之初就提出到大城市做司法鉴定的往往不会被接受。异地鉴定(同省不同市)被接受已经很不容易了。一下子要求到遥远的北京、上海去鉴定恐怕是不太现实的。2、当地的鉴定机构,受到医疗纠纷对方医疗机构的影响,不能够做出“公正”的鉴定结果。由于我国医疗体制的问题,往往在一个地方,只有一家最大、最好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的对其他相关机构的影响都是不同程度的存在的。越是在边远地区、越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这种现象更为严重。因此,就本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往往患者及其家属存在比较多的顾虑。由于我国法规中没有规定“异地鉴定”的规则,而是以“本地鉴定”为原则,因此,地方上的“司法”、“猫鼠同乐”的情况是现实存在的。但是,即便是这样,由于在诉讼程序中,司法鉴定的委托是由法官指定的,因此,在本地鉴定的情况还是占绝大多数的。从我国法规的设计上看,这是存在问题的,立法机构为维护法律程序是“客观、公正性”应当在程序设计上考虑到现实情况的存在,也应当给医疗纠纷当事人更多的自由选择权。在法律程序的设计上“消除”当事人的疑虑。用“透明”“完全可见”的方式,分清是非、区分责任。避免“暗箱操作”和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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