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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亡费用赔偿范围有哪些

何* 内蒙古-通辽 人身侵权咨询 2025.12.20 12:19:33 476人阅读

人身伤亡费用赔偿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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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人身伤亡赔偿范围依据伤害程度分为三类,一般人身损害包含基础赔偿项目,因伤致残和死亡另有额外赔偿项目。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按医疗机构收款凭证确定,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计算。若造成残疾,除上述费用外,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若造成死亡,需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若对赔偿项目的具体计算或权益主张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0 15: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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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亡费用赔偿需根据伤害后果分为三类,对应一般赔偿、因伤致残赔偿和死亡赔偿的不同项目组合,各项费用的计算需结合实际支出或法定标准确定。

1.一般赔偿项目适用于未致残或死亡的情形,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确定;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计算;护理费、交通费等其他项目需结合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确定。

2.若造成伤残,除一般赔偿项目外,还需额外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产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这些费用需结合伤残等级、辅助器具实际需求等因素确定。

3.若导致死亡,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需遵循相关法定标准。

1.发生人身伤亡事件后,应及时保留医疗收费单据、误工证明、交通住宿凭证等材料,确保赔偿主张有充分证据支撑。

2.计算赔偿金额时,需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计算方式,明确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避免遗漏或错误主张。

3.若双方就赔偿事宜存在争议,可优先通过调解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必要时寻求专业人士的法律帮助。

2025-12-20 14:52: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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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人身伤亡赔偿范围分为一般赔偿项目、因伤致残额外赔偿项目、死亡额外赔偿项目三类。一般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其中,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确定;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计算;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结合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的与就医或转院相关的费用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及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2)因伤致残的,除一般赔偿项目外,需额外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康复护理或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3)导致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式与因伤致残情形一致。

提醒:
人身伤亡赔偿需根据具体伤情或死亡情况确定赔偿项目,需保留医疗费凭证、误工证明等相关材料,不同地区赔偿标准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明确具体赔偿金额及范围。

2025-12-20 13:42: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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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赔偿项目的处理建议
医疗费需保留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及药品、检查等相关清单,作为赔偿依据。
误工费需准备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以及收入状况证明,如工资流水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说明。
护理费若为护工护理,保留护工收费凭证;若为家属护理,需提供家属的收入证明。
交通费需保留与就医时间、地点对应的交通票据,包括公共交通票、出租车票等。

(二)因伤致残的额外赔偿处理建议
残疾赔偿金需先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赔偿金额。
残疾辅助器具费选择普通适用型器具,保留购买发票。
被扶养人生活费需提供被扶养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以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三)死亡的额外赔偿处理建议
丧葬费按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六个月总额。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需保留交通、住宿票据及误工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5-12-20 12:51: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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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身伤害的赔偿包含治疗费用、误工损失、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用等基础项目。治疗费用按医疗机构收费凭证确定,误工损失结合误工时长与收入状况计算。

若受伤致残疾,除基础费用外,还需支付残疾补偿金、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康复护理和后续治疗中实际产生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若造成死亡,赔偿内容包括丧葬相关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以及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住宿费用和误工损失等合理开支。

2025-12-20 12:44:1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者用具费、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等。1.医疗费:是受害人受伤后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费、住院费、整容费等,以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单据为凭证,并系治疗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费用。未经治疗医院同意,自行治疗与伤疾无关的费用,或自行重复检查的费用不列入。赔偿范围,治疗单位发出出院通知单后,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延长住院时间所发生的费用不列入赔偿范围,无正当理由擅自转院的费用不予赔偿2.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伤害不能参加劳动(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报酬收入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鉴定予以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少于医院开具休假证明的以实际误工日期认定,以公休折抵伤休的则以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为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计算、受害人虽无工资收入,但按照合同或约定能够得到预期收入的或者受害前已从事有合法报酬劳务的,其因伤害减少的误工费应予赔偿,受害人系承包户或个体工商户,其误工费可以参照其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同行业、同工种、同种规模,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有税单的、凭税单为依据。3.护理费,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根据医院要求设置的陪护人及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设专人陪护的费用,或虽未住院但由于生活不能自理而必须设专人陪护的费用,陪护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陪护人无固定收入参照当地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4.营养费,必须是该伤害复原确实需要的,营养费的标准应根据伤疾的轻重判定,是否需要营养费及给付营养费的期限应当根据医院的证明或法医的鉴定认定。5.交通费,指受害人在本地范围内就医的或者经治疗医院同意转院治疗的往返费用。6.伤残生活补助费,伤残人供养人员生活费,残疾用具费等。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自定残之日起赔偿到七十岁或受害人死亡时止,七十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人供养人员的必要生活费,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十八岁,被抚养人为没有生活来源的成年人的,酌情给付必要生活费。被抚养人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的,必要生活费一次性计算到七十岁。7.丧葬费,不法侵害致人死亡的,包括运尸、租借追悼场地、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入费等合理支出,以当地殡葬部门开具的发票为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意外死亡赔偿标准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它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根据当地的地方法规确定。意外伤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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