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继父基于亲情自愿供继子女读大学,无法律义务或约定,离婚时无需赔偿供读费用。
(二)若继父与继子女或其生母有明确书面约定资助大学费用,离婚时约定未履行完,需按约定确定是否赔偿及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但抚养教育主要针对未成年阶段,成年继子女读大学,继父无供养法定义务。
1.若继父基于亲情自愿供继子女读大学,并非基于法律义务或约定,离婚时通常无需赔偿大学费用。
2.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不得相互虐待或歧视,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权利义务同父母子女。不过,抚养教育主要针对未成年阶段,继父对成年继子女读大学无法定供养义务。
3.若继父与继子女或生母有书面资助约定,离婚时约定未履行完,需依约定确定是否赔偿及数额,具体要结合实际判断。
结论:
一般情况下继父基于亲情自愿供继子女读大学,离婚时无需赔偿费用;若有明确书面约定且未履行完毕,则可能需按约定确定赔偿情况,具体要结合实际判断。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受继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其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规定,但此抚养教育主要针对未成年阶段。成年继子女读大学,继父并无法定供养义务。所以通常继父出于亲情自愿供读大学,离婚时无需赔偿费用。不过要是继父与继子女或其生母存在明确书面约定,在继子女大学期间给予资助且离婚时约定未履行完,就可能要依据约定内容确定是否赔偿及赔偿数额。实际生活中法律情况复杂多样,若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和帮助。
1.通常情况下,继父基于亲情自愿供继子女读大学,离婚时无需赔偿供读费用。因为继父对成年继子女读大学并无法定供养义务,法律规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规定,主要针对未成年阶段的抚养教育。
2.若继父与继子女或其生母有明确书面约定,在继子女大学期间给予资助,且离婚时约定未履行完毕,则可能要依据约定确定是否赔偿及数额。
3.建议在涉及此类费用问题时,若有资助意愿,可提前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若产生纠纷,应收集相关证据,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约定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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