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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场犯罪的认定不依赖参与人数,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任一情形即构成犯罪。
搭建赌博网站并接收他人投注。
搭建赌博网站后提供给他人用于组织赌博活动。
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收投注。
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
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以下任一情况。
抽头渔利总金额达3万元以上。
赌资总金额达30万元以上。
参赌人数累计达120人以上。
提供网站给他人组织赌博获违法收入3万元以上。
分成获违法收入3万元以上。
招募下级代理由其接收投注。
吸引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
2025-12-20 05:0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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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等四种行为之一即构成开设赌场罪;存在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3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属于情节严重。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开设网络赌场的犯罪认定不依赖参与人数,而是以营利为目的且符合特定情形即可构成犯罪。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情形包括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若开设赌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则属于情节严重,会面临更重的处罚。这些情形包括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120人以上,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达3万元以上,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达3万元以上,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网络赌博危害社会秩序和个人财产安全,涉及相关行为时,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了解行为的法律后果,避免触犯法律。
2025-12-20 04:43: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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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网络赌场罪的认定并非以参与人数为标准,而是以营利为目的满足法定情形即构成犯罪,同时存在特定情形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1.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二是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三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四是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
2.开设赌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达到3万元以上;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达到3万元以上;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
2025-12-20 04:2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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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开设网络赌场罪的认定不依据参与人数,只要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满足特定情形即构成犯罪。
(2)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具体情形包括: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
(3)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
(4)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
(6)开设赌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120人以上;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达3万元以上;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达3万元以上;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
提醒:
不要从事建立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等与开设赌场相关的行为,避免触犯法律;若发现相关违法活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2025-12-20 02:55: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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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认定不以参与人数为标准,只要以营利为目的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即构成犯罪。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
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则属于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情形。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三万元以上。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三十万元以上。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达三万元以上。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达三万元以上。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具体内容如下: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12-20 02:04:1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