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或其授权主体售出专利产品后,他人对该产品进行使用、拟销售、销售或进口,不视为专利侵权。
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制造同款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是完成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后续仅在原有范围继续制造或使用,不算专利侵权。
外国运输工具临时进入中国领土领水领空时,依据双方协议、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为自身需求在装置设备中使用相关专利,不构成专利侵权。
纯粹为开展科学研究或实验活动而使用相关专利,不会被认定为专利侵权。
为获取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此目的制造、进口上述专利产品,不视为专利侵权。
结论:法律规定了五种不视为专利侵权的情形,符合这些情形的行为无需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专利法规定,以下五种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是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经专利权人或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他人对该产品进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二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三是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相关专利;四是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相关专利;五是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该目的制造进口上述产品。这些情形是法律为平衡专利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合理利用而设置的。若对自身行为是否属于这些不侵权情形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行为性质避免侵权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行为不视为专利侵权,具体情形如下。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行为。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行为。
法律分析:
(1)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经专利权人或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后续对该产品进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行为,不视为专利侵权。这一情形遵循专利权用尽原则,即产品经合法渠道售出后,专利权人对该产品的后续流通行为不再享有控制权。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专利侵权。原有范围通常指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使用场景等,超出该范围的行为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据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为自身需要在装置设备中使用相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该情形仅适用于运输工具临时过境时的自身必要使用场景。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使用相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权。此处的科学研究和实验需是非商业性的,以探索技术原理或验证专利技术效果为目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该目的制造、进口相关产品的,不视为侵权。这一规定旨在满足药品或医疗器械审批过程中的数据收集需求,促进相关产品合法上市。
提醒:
涉及不视为专利侵权的情形时,需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如销售许可文件、申请日前的准备记录等;若对自身行为是否符合条件存疑,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使用专利权人已售出的专利产品。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经专利权人或其许可的单位售出后,后续的使用、销售、进口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权。
(二)原有范围继续制造使用。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该行为,不视为侵权。
(三)外国运输工具临时过境使用。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时,依协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为自身装置设备使用专利,不视为侵权。
(四)科研实验用专利。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使用专利,不视为侵权。
(五)行政审批所需信息使用专利。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或专门为此制造进口,不视为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知识产权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