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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撤销权诉讼能不能撤销转账

党** 山东-日照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2.19 03:00:29 371人阅读

提起撤销权诉讼能不能撤销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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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通过撤销权诉讼撤销转账,需满足法定条件。比如欠款方无偿放弃债权、转让财产,或故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导致债权人无法收回欠款时,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

若欠款方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卖财产、高价买他人财产,或替别人担保债务,且交易对象清楚这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也能请求法院撤销相关行为。

另外,债权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可撤销事由的一年内行使权利,超过这个期限就不能再申请撤销了。

2025-12-19 08:0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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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提起撤销权诉讼能否撤销转账需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可撤销,且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若转账行为属于以下情形,债权人可通过撤销权诉讼撤销转账。一是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二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此外,债权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逾期则无法行使。若您遇到类似转账纠纷,不确定是否符合撤销条件,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9 07:41: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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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撤销权诉讼有可能撤销转账,但需严格符合法定情形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1.若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方式,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账行为。

2.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且该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同时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债权人也可请求撤销转账。

3.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债权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将丧失该权利,无法通过诉讼撤销转账行为。

2025-12-19 07:33: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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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撤销转账需满足法定条件,主要涉及两种处分财产的情形。

(2)若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包括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且该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3)若债务人存在有偿处分财产的行为,如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且该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同时相对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该情形,债权人也可请求撤销。

(4)债权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超过期限将无法行使该权利。

提醒: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前应固定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证明等,并注意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避免因逾期导致权利丧失。

2025-12-19 06:25: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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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如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且该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转账。

(二)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也可通过撤销权诉讼撤销转账。

(三)债权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会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025-12-19 04:50:25 回复

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判断,如果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经不具备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债权的能力,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行为。(2)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如果债务人之行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即无资力状态时,则不能说该行为有害于债权,如将财产赠与他人;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如果债务人仍有一定资产清偿债务,如将价值30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1,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该行为是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不能认为债务人行为有害于债权。(五)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这一要件依债务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3)债务人行为与无资力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才构成恶意,指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放弃到期债权。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2、无偿转让财产。另一方面,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而对于无偿行为,而且要知道此种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便构成恶意。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2、第三人的恶意,即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其无清偿资力即可,否则其无资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则不发生撤销权。所谓因果关系。(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是撤销权产生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1、受益人均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或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2、财产已经或将要发生转移,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债务人有无恶意。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未减少其财产.(2)受让人不仅要知道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价价转让,例如有充分对价的买卖、互易。对于第三人的恶意学术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1)受让人只需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租赁、借贷,则须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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