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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若离婚,存在房贷问题要怎么办

邓* 海南-西沙群岛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18 23:45:58 460人阅读

夫妻若离婚,存在房贷问题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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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夫妻离婚时房贷问题需分房屋购买情况处理,婚前购买且登记一方名下的房屋归登记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需补偿另一方;婚后购买的房屋属共同财产,房贷为共同债务,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归属及补偿。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离婚时涉及房贷的房屋分割需区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房屋为一方婚前购买,登记在该方名下且婚后共同还贷,此时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产权登记方应当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二种情形是房屋为婚后购买,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尚未还清的房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可协商房屋归属及剩余房贷承担方式,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通常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需继续偿还剩余房贷,并根据房屋购买价格、已还贷款金额、房屋增值情况等因素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若您在离婚过程中遇到房贷分割的具体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9 06:4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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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涉及房贷的问题需结合房屋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情况等因素分情况处理。

1.若房屋为一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若房屋为婚后购买,无论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尚未还清的房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可协商确定房屋归属及债务承担方式,协商不成时由法院依法判决。通常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需继续偿还剩余房贷,并根据房屋购买价格、已还贷款金额、房屋增值情况等因素,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2025-12-19 05:33: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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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房屋为一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尚未归还的房贷属于该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房屋为婚后购买的,无论登记在夫妻哪一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尚未还清的房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可协商确定房屋归属及剩余房贷的承担方式;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通常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需继续偿还剩余房贷,并根据房屋购买价格、已还贷款金额、房屋增值情况等因素,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提醒:
离婚时涉及房贷分割,需保留共同还贷的银行流水、房屋评估报告等相关证据,若协商不成,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9 04:46: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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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房屋为一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尚未归还的房贷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向另一方支付补偿。

(二)若房屋为婚后购买,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尚未还清的房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可先协商房屋归属及剩余房贷的承担方式,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通常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需继续偿还剩余房贷,并根据房屋购买价格、已还贷款金额、房屋增值情况等因素,向另一方支付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该条规定: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025-12-19 02:47: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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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由一方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即便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房屋仍归登记方所有,剩余未还的房贷属于该方个人债务。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登记方需向另一方支付补偿。

婚后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还清的房贷也属于共同债务。双方可协商房屋归属与债务承担,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需继续偿还剩余房贷,并根据房屋购买价格、已还贷款、增值情况等给予另一方补偿。

2025-12-19 01:05:04 回复

一.夫妻共同债权的特点债权与债务是相对的,属于民事债务关系的范畴,其实质是民事权利义务依法设立、变更、终止的合同关系。在离婚诉讼中,大多夫妻共同债权的表现形式除具有一般债务关系的特征外,还有其独特特点,表现为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权的债务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且不参加诉讼。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作为当事人的夫妻(原、被告)认可某债权的存在,那么,从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种认可(当事人陈述)就构成了民事诉讼证据上的自认,即承认。对于自认的事实,无需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即有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律效力。再从对离婚案件的判决范围来看,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分是对离婚案件进行判决的重要内容之一,基于对案件不能拒绝裁判的司法理念,不得不对当事人自认的夫妻共同债权作出处分性的判决。单从诉讼程序上看,这样做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内容圆满,而且审判实践确有范例。二.处理夫妻共同债权存在的问题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夫妻共同债权存在的问题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权的债务人不参加离婚诉讼的特殊性,决定夫妻认可的夫妻共同债权存在两种情况,即一种是真实的夫妻共同债权,其中又包括合法的债权和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另一种是虚构的夫妻共同债权。无论是真实的夫妻共同债权或者是虚构的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只要当事人认可或者当事人有充足理由,根据自认的证据规则,是能够予以认定的,也没有理由不予认定。然而,这种在法理上看能够站得住脚的事实认定,却存在着待证的问题,存在着深层次的法律冲突,而且这种法律冲突解决起来难度极大。(一)夫妻共同债权的真实性大多欠缺合同依据及效力依据,存在事实认定上的不稳定性。(二)可能侵害第三人利益,包括债务人、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不能排除有个别非正常心态或目的的离婚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为财产或其他目的而战心理态度的存在。其对手可能是对方当事人,可能是其他家庭成员或亲朋好友,可能是经济合作人,更可能是其他债权人。这类债权属虚构债权的可能性极大。虚构债权的目的,有的是为多占有财产;有的是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更有甚者是为了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如亲友为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执行,与离婚诉讼的夫妻设订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离婚诉讼的夫妻利用诉讼程序将其合法化。(三)获得债权一方当事人对债权的追索存在事实上的困难。在不少情况下,亲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其特殊关系或碍于情面,而缺少书面证据的证明,如果夫妻离婚,则原来的“娘家人”与“婆家人”在情感上就显得泾渭分明,在利益方面通常会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即使夫妻在离婚时明确确认了某债权的存在,如果债务人是自己一方的亲友,而债权分配给了对方当事人,那么,获得债权的当事人在向债务人追索债权的过程中,很可能会遇到重重阻力。由于缺乏书面证据的证明,一旦债务人否认债务,在无其他确切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获得债权的当事人将难以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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