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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破产后客户索赔需按破产程序申报债权,未按时申报可补充申报但不补先前分配,债权受偿顺序有别,股东滥用权利需担连带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客户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需明确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提供相关证据。未在申报期内申报的客户,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完成的分配部分不再补充分配。债权受偿顺序遵循法定规则,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清偿,其次是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之后是普通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若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客户可要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若你在公司破产索赔过程中遇到申报债权困难、无法确定债权性质或需追究股东责任等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8 15:3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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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后客户索赔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破产程序推进,无法随意主张权益。
1.客户应在法院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时需明确债权数额、是否有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若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完成的财产分配部分,不再对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补充分配。
2.不同性质的债权受偿顺序存在差异。普通债权需在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完毕,且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优先债权得到清偿后,才能参与剩余破产财产的分配。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就对应的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3.若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行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客户可要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以弥补自身损失。
2025-12-18 14:58: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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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客户需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时应明确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如合同、付款记录等,以证明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客户,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补充申报后,此前已完成的财产分配部分,客户无法再获得补充分配,仅能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
(3)不同性质的债权受偿顺序不同。破产财产需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最后清偿普通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客户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4)若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损害了客户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客户可要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提醒:
客户应及时关注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并按时申报,保留好债权相关证据;若发现公司股东有滥用权利情形,可收集证据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了解具体流程。
2025-12-18 14:4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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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户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时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二)若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完成的财产分配,客户不能再要求补充分配。
(三)债权受偿顺序需区分性质。普通债权需在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等清偿完毕后,才能参与分配。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四)若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客户可要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1.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3.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2025-12-18 14:23: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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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后客户索赔需遵循法定破产程序,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明确金额、财产担保情况及相关证据;逾期未申报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分配部分不予补领。
债权受偿顺序有差异,普通债权需在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薪酬等清偿完毕后受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若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滥用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客户可要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025-12-18 14:05: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