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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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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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机案件中的流水赌资认定需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以实际投入及参与赌博的资金数额为核心判定标准,涵盖多种具体情形。
1.直接投入与网络投注的认定。以换取筹码积分等方式投入用于赌博的资金数额应认定为赌资;通过网络投注的,实际投注金额即为赌资。
2.现场查获财物的认定。在设置赌博机的场所当场查获的现金、筹码、赌博机内存款等,均属于赌资范畴。
3.循环赌博资金的认定。若有证据证明参赌人员曾使用赢取的资金继续参与赌博,该部分赢取资金应计入赌资总额。
4.开设赌场相关资金的参考。对于开设赌场的人员,其非法获利金额以及参与赌博者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多次投注的累计金额,通常可作为认定赌资的参考依据。
赌资认定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定,确保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
法律分析:
(1)以换取筹码、积分等方式投入用于赌博的资金数额应认定为赌资,在设置赌博机的场所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现金、筹码、赌博机内存款等均属于赌资。
(2)通过网络投注参与赌博机相关赌博的,实际投注金额为赌资。
(3)若有证据证明参赌人员曾使用赢取的资金继续进行赌博,该赢取的资金应计入赌资。
(4)对于开设赌场者,其非法获利金额,以及参与赌博者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多次投注的累计金额,通常作为认定赌资的参考依据。
提醒:
赌博机案件中赌资认定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全案证据判定,不同案情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建议涉及此类案件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分析。
(一)在设置赌博机的场所当场查获的现金、筹码、赌博机内存款等,直接认定为赌资。
(二)参赌人员通过换取筹码、积分等方式投入赌博的资金数额,应认定为赌资。
(三)通过网络投注参与赌博机相关赌博的,实际投注金额为赌资。
(四)有证据证明参赌人员用赢取的资金继续赌博的,该赢取资金计入赌资。
(五)开设赌场者的非法获利金额,以及参与赌博者连续多次投注的累计金额,可作为赌资认定的参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
1.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现金、筹码、赌博机内存款等,均认定为赌资。
2.通过换取筹码、积分等方式投入赌博的资金数额,认定为赌资。
3.参赌人员赢取后继续用于赌博的资金,计入赌资。
4.网络赌博中的实际投注金额,认定为赌资。
赌博机案件的赌资认定需参考相关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通过换取筹码、积分投入的赌博资金,以及网络投注的实际金额,均属赌资范畴。
在设置赌博机的场所内,当场查获的现金、赌博筹码,以及赌博机内部存储的款项,都应认定为赌资。
若有证据证明参赌者将赢取的资金继续用于赌博,这些赢取的资金需计入赌资总额。
开设赌场者的非法获利,以及参赌者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多次投注的累计金额,通常作为赌资认定的参考。
赌资的具体认定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定,不能简单套用固定标准。
结论:赌博机案件中的赌资认定需结合多种情形综合判定,包括投入的赌博资金、当场查获的财物、赢取后继续赌博的资金等。
法律解析:赌博机案件的赌资认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具体认定情形包括以下几类:一是以换取筹码积分等方式投入用于赌博的资金数额应认定为赌资;二是通过网络投注的实际投注金额为赌资;三是在设置赌博机的场所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现金、筹码、赌博机内存款等均为赌资。若有证据证明参赌人员曾用赢取的资金继续赌博,该赢取资金应计入赌资。此外,对于开设赌场的人,其非法获利以及参与赌博的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多次投注的累计金额,通常也作为认定赌资的参考。需要注意的是,赌资的具体认定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定。若遇到赌博机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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