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机关在紧急时刻对需要受侦查的人依法暂时扣押;行政拘留指将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关在公安机关拘留所内,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合并处罚最长不超过二十日。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刑事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
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对于治安拘留复议和诉讼这个问题,可参考以下规定
行政复议可以维权是大多数公民知道的一件事情,现实中也会出现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的情况,很多当事人不知道怎么维权,只知道可以行政诉讼,但会分不清起诉对象。
作为当事人,当你遇到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予答复时,
首先要明确知道的是: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可以因行政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其次,知道自己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后,接下来就是该起诉谁的问题,因为通过行政复议的,往往会涉及到两个行政机关,因为当事人不知道起诉谁也是正常,如果起诉被告错误就可能导致诉累,对于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一种多余的动作。
复议机关当被告存在于以下几种情形:
(一)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复议决定不服的;
(二)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不服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
最好,应该注意起诉时效的问题,复议决定维持或者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法》对于被告的确定皆有明确的规定,起诉期限仅有一个判断标准,即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或复议请求的情况下,若当事人选择起诉原行政行为,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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