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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15天没反应怎么办

韩* 内蒙古-乌海 交通肇事咨询 2025.12.15 12:47:30 337人阅读

肇事逃逸15天没反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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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事件15天无进展,可采取以下措施:
主动和负责案件的交警部门沟通,了解案件侦查情况,包括是否锁定逃逸者、调查方向等,交警有义务处理并反馈进展。

若不满交警调查进度,可向其上级部门反映,要求督促加快调查。

尽可能收集事故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联系方式等,提供给警方助力破案。逃逸违法犯罪,积极配合督促利于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15 20:4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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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肇事逃逸事件15天没进展,可联系交警询问情况、向上级部门反映督促及收集证据协助侦破。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警有义务处理肇事逃逸案件并及时反馈进展。当肇事逃逸事件15天没进展时,主动联系负责案件的交警部门,能了解案件侦查情况、是否锁定逃逸者身份及调查方向。若对交警调查进度不满意,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进行督促也是合理途径。此外,收集现场照片、视频、目击证人联系方式等与事故相关的证据提供给警方,能协助警方侦破案件。因为肇事逃逸涉嫌违法犯罪,逃逸者要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积极采取这些措施有利于案件尽快侦破,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遇到疑问或需要更专业的法律建议,可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15 19:45: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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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事件15天没进展可采取多方面措施推动案件侦破。

1.主动与负责案件的交警部门沟通,了解案件侦查情况,包括是否锁定逃逸者身份及调查方向。交警有处理肇事逃逸案件并反馈进展的义务,保持与他们的联系能及时掌握动态。
2.若对交警调查进度不满意,可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映,要求督促加快调查。上级部门的介入能对案件推进起到监督和促进作用。
3.自行收集与事故相关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目击证人联系方式等,并提供给警方。这些证据有助于警方缩小侦查范围,加快侦破案件。通过积极配合和督促,能促使逃逸者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5 18:13: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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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动联系交警部门是合理且必要的。在肇事逃逸案件中,交警有法定职责处理此类案件,当事人有权知晓案件侦查情况,包括是否锁定逃逸者身份和调查方向,这有助于了解案件走向。
(2)若对调查进度不满,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映符合监督程序。上级部门可对下级的工作进行督促,促使加快调查速度,保障案件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3)当事人自行收集相关证据并提供给警方,能为案件侦破提供有力支持。肇事逃逸涉及违法犯罪,逃逸者需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这些证据对确定逃逸者责任和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提醒:
在与相关部门沟通时要注意方式方法,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若有疑问可进一步咨询。

2025-12-15 16:24: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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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联系负责案件的交警部门,询问案件侦查情况,明确是否已锁定逃逸者身份和当前调查方向,交警有义务处理案件并及时反馈进展。

(二)若对交警调查进度不满意,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映,要求督促加快调查。

(三)尽可能收集与事故相关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目击证人联系方式等,提供给警方协助侦破案件。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

2025-12-15 14:39:52 回复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对肇事情况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驶,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谓的“逃逸”在行为人的主、客观上无非是正常行驶行为的继续化,是交通肇事罪中的重要情形。  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要素: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行为人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则不应认定该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2)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  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当然,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4)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不是单指的当场逃逸,也包括事后逃逸,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社会危害性,交通肇事后,虽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在之后却畏罪逃跑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释〔2000〕33号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发布)“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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