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公司破产时,管理人有权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且不受出资期限限制。
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时间和金额履行出资义务。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若股东存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该股东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即使原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也不影响该要求的行使。股东的出资属于公司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未实缴出资会导致公司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破产程序中要求股东实缴出资,能够增加公司的可分配财产,用于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您遇到公司破产相关的股东出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具体的处理方式。
公司破产时,管理人有权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且不受出资期限限制。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未实缴会损害债权人利益,破产程序中要求实缴可增加清偿资金,保障债权人权益。
1.管理人应全面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对照公司章程,确认股东是否按规定的出资方式、金额和时间完成实缴,梳理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名单及对应金额。
2.管理人需向未实缴股东发出补缴通知。明确告知应缴纳的出资额、补缴期限及方式,说明破产程序中不受原出资期限限制的法律要求。
3.若股东拒绝补缴,管理人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确保补缴资金纳入破产财产。
4.管理人要将补缴资金纳入破产财产分配。将股东实缴的出资用于清偿公司债务,优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清偿。
法律分析:
(1)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时间和金额,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这是股东的法定责任,是公司财产形成的重要来源之一。
(2)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若股东存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形,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股东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且该缴纳义务不受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期限限制。
(3)股东未实缴的出资属于公司财产范畴,未实缴出资会削弱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破产程序中要求股东实缴出资,可增加公司可供分配的财产总额,用于清偿公司债务,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实现。
提醒:公司破产时,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需配合管理人完成出资义务;债权人可向管理人提供股东未实缴出资的相关线索,以维护自身权益。
(一)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若股东存在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实缴出资的情况,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该要求不受股东原本约定的出资期限限制。
(二)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方式和金额完成实缴,所缴纳的出资将作为公司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公司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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