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结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况之日起,一年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具备夫妻的权利与义务。
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先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法院会依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
无过错方有权向隐瞒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如果隐瞒病史发生在婚姻存续阶段,通常不会直接影响婚姻效力,但在财产分割、扶养等问题上,隐瞒方可能在法律裁决中处于不利地位。
结论: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有权在知道事由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婚姻,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无过错方可索赔。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若隐瞒病史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通常不会直接影响婚姻效力,但涉及财产分割、扶养等问题时,隐瞒方可能在法律评判中处于不利地位。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若隐瞒病史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通常不会直接影响婚姻效力,但隐瞒方可能在财产分割、扶养等相关问题的法律评判中处于不利地位。
1.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撤销权利行使。另一方需在法定的一年时限内提出撤销申请,超过该期限未行使的,撤销权将依法消灭。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隐瞒事实属实且疾病属于重大范畴的,会依法判决撤销婚姻关系。
2.被撤销婚姻的财产处理与损害赔偿。婚姻被撤销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当事人应优先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处理;若协议无法达成,人民法院会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此外,无过错方有权向隐瞒方主张损害赔偿,以弥补因婚姻撤销带来的合法权益损失。
3.婚姻存续期间隐瞒病史的法律后果。此类隐瞒行为不会直接导致婚姻效力发生变更,但在财产分割环节,法院可能因隐瞒方的过错,在财产分配时对无过错方予以倾斜;涉及扶养问题时,若隐瞒的病史影响扶养义务的履行或扶养能力,隐瞒方也可能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
(1)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享有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请求权需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期限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此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规定。
(2)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双方无需承担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也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时可获得更多倾斜性保护。
(4)无过错方有权向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5)若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通常不会直接导致婚姻效力受到影响,但在涉及财产分割、扶养义务等纠纷时,隐瞒方因存在过错,可能在法院的法律评判中处于不利地位。
提醒:
发现对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时,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在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避免超过权利行使期限;婚姻存续期间发现隐瞒病史的,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一)若发现对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实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超过期限将无法行使该权利。
(二)婚姻被撤销后,双方自始至终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的财产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法院判决,法院会优先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作为无过错方,在申请撤销婚姻时,可同时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若隐瞒病史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婚姻本身依然有效,但在后续财产分割或扶养问题上,隐瞒方可能因过错处于不利地位,此时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病史记录、诊断证明等,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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