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被侵权人只需证明两项基本事实即可主张权利,而污染者需承担更重的举证义务来免除或减轻责任。
1.被侵权人的举证义务相对简化。被侵权人无需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仅需提供证据证明污染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以及自身确实因该污染行为受到了损害。
2.污染者需承担关键举证责任。污染者需要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例如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污染,或者受害人自身故意造成损害等情况。同时,污染者还必须证明其污染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3.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明确。如果污染者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完成上述举证义务,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法律分析:
(1)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被侵权人仅需证明两个基本事实:一是污染者实施了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二是自身因该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害。
(2)污染者需承担特定举证义务。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自身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法定免责或减责情形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
(3)举证不能的后果明确。若污染者无法完成上述举证义务,则需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则的设置,旨在平衡双方举证能力,因为被侵权人通常缺乏专业知识和资源,难以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提醒:
被侵权人应注意及时保留损害相关证据,如医疗诊断证明、财产损失清单等,遇到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帮助。
(一)被侵权人需完成的举证事项。被侵权人只需证明两个事实,一是污染者实施了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二是自身因该行为受到了损害。被侵权人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例如反映污染行为的现场记录、检测报告,以及证明损害发生的医疗凭证、财产损失清单等。
(二)污染者需承担的举证责任。污染者需举证证明两项内容,一是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比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等;二是自身的污染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若污染者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述内容,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该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在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引发的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是适用的核心规则。这种规则设计更偏向保护受损害方,因为污染行为的专业性较强,普通受害者很难自行证明因果关系。
被侵权人无需证明污染行为与自身损害的关联,只需证实对方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且自己确实因此遭受了损害。
污染方需要主动提供证据,一方面说明存在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法定免责或减责情形,另一方面证明自身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污染方无法完成上述举证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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