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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完婚后起诉要求共同偿还债务可以吗

杨* 新疆-喀什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2.14 11:20:01 334人阅读

离完婚后起诉要求共同偿还债务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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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仍可通过诉讼主张共同偿还债务,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承担的范围,即便双方已离婚,依旧要共同负责。这类债务通常包括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产生的,或是双方共同签字、一方事后认可的债务。

如果离婚时未对共同债务作出处理,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追讨欠款,其中一方偿还后,可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向另一方追偿相应部分。若协议已约定债务分担比例,某一方偿还金额超出自身份额的,也可向另一方追偿。

但若是债务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则无需承担偿还义务。

2025-12-14 15: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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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完婚后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仍可起诉要求共同偿还;若为一方个人债务,则另一方无需承担。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夫妻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即使双方已经离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仍需共同承担。离婚时若未对共同债务作出处理,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一方承担偿还责任后,可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向另一方追偿。若离婚协议已约定债务承担方式,一方实际承担的债务超出协议约定的自己应承担份额时,也可向另一方追偿。但如果债务是一方的个人债务,比如仅用于个人消费或经营且未用于家庭的,另一方则没有偿还义务。如果对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存在疑问,或需要追偿已承担的超出份额债务,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4 15:11: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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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起诉要求共同偿还债务,但前提是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已经离婚,也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夫妻共同债务通常包括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等体现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1.先确认债务性质。若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存疑,需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债务用于家庭日常开支的凭证、双方共同签名的借条或其他能证明共同意思表示的材料,以便在诉讼中清晰证明债务性质。

2.若离婚时未处理共同债务,债权人要求偿还的,应积极配合债权人沟通,同时妥善保留所有还款凭证。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向另一方追偿,追偿时需提交离婚协议或判决文书以及自身承担债务的证明材料。

3.若离婚协议已约定债务承担方式,一方承担超出约定份额的债务后,可凭离婚协议和还款记录向另一方追偿。若债务属于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偿还义务,此时应收集证据证明债务为对方个人债务,比如债务用于对方个人挥霍、与家庭生活无关的消费等凭证,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4 14:42: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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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符合法定情形,包括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或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2)即使双方已离婚,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双方共同偿还,该权利不受离婚状态影响。

(3)离婚时若已通过协议或法院判决对共同债务的承担比例作出约定,一方实际承担的债务金额超出约定份额的,可依据约定向另一方追偿;若离婚时未对共同债务作出处理,一方承担债务后可按离婚协议或生效判决向另一方追偿。

(4)若债务属于一方个人债务,即未基于共同意思表示且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偿还义务。

提醒:
离婚时应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归属及承担方式,减少后续追偿纠纷;遇到债务纠纷时,建议先核实债务性质,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4 13:23: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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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确认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断标准包括债务是否有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或者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若不属于上述情况,则可能是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

(二)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后,债权人仍可要求双方共同偿还。一方承担偿还责任后,可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向另一方追偿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

(三)若离婚时未对共同债务作出处理,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双方需共同偿还,之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内部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12-14 12:51:29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对于共益债权是否申报,破产法没有规定。由于共益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才发生,优先受到清偿,并且总是和破产费用相提并论,而破产费用并不需要申报,因此有人认为,共益债权也不需要申报,而是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随时支付。债权人认为其享有共益债权的,同样要申报,如果管理人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提讼,由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从而在破产程序中清偿。首先,共益债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共益债权,是否要求清偿,应该由债权人确定。共益债权与其他债权因为发生时间上的区别而导致其清偿上的优先性,是对共益债权人的特殊保护,但并不改变其债的根本性质。从本质上来说,共益债权对于债权人仍然是私权,如何处分完全取决于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申报是由债权人确定的。即使存在共益债权,债权人仍然可以放弃。其次,共益债权不具有劳动债权和破产费用的确定性。破产法规定劳动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直接确认,因为劳动债权在企业均有完备的记载,容易调查并确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的数额。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必须先行支出才能将破产程序进行下去,费用数额明确。而对于共益债权,如果债权人未申报,管理人并不必然就认为债务人对外负有共益债务,因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所谓已知债权是指债务人账面上记载的债权,而有时候债务人认为某个合同已履行完毕,其财务资料反映对外并无债务,或者其认为并不存在无因管理、财产致人损害等情形,也就不存在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或侵权之债等债务。另外,即使管理人认识到对外就共益债务存在争议,有时也难以确定共益债务的数额。比如本案中,管理人没有交付租赁物,应该返还的租金也许其能认识到,但是否应该赔偿损失其不能确定,如果赔偿,数额是多少则更难以确定。所以,共益债权与劳动债权、破产费用不能相提并论,不具有后者的确定性,不能因为对共益债权需要优先保护就认为该债权可以由管理人直接确认。也就是说,优先清偿的法律政策与债权如何确认的程序不可混为一谈。从上述两点看,共益债权仍然要由债权人申报,而并非由管理人直接确定。当然,由于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一般不会不知道共益债权产生的事由,对于债权人与管理人的争议也较明了,因此,为了避免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确定,并不妨碍管理人主动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提出共益债务确认之诉。但并不能由此即得出共益债权不需要申报的结论,并进而将未申报的对债权人的不利结果直接加之于管理人。有人认为,管理人负有通知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义务。但如前所述,共益债权(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等产生的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存在对管理人来说有时并不明确,所以,在这一点上破产法也许无法走得很远,权利的保护仍然要依赖债权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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