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逮捕时,正常情况下有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要求,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在特殊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到30日。
(2)流窜作案的界定明确为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在居住地作案后逃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以三次以上作案为标准;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3)当犯罪嫌疑人具备上述情形,而公安机关在3日内无法取得足够证据来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就可以延长至30日,以保障案件侦查的顺利进行。
提醒:
若涉及此类案件,不同案件情况差异大,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应对策略。
(一)公安机关在处理被拘留人员时,若发现其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要准确判断是否在3日内难以获取充足证据。
(二)如果符合情况,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程序延长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至30日,同时做好证据收集和整理工作。
(三)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界定要依据法定标准,即流窜作案是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作案后逃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1.对于被拘留者,若公安机关认为需逮捕,在特殊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此情形适用于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2.流窜作案指跨市县连续作案,或本地作案后外逃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为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3.若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公安机关3日内难以获充足证据提请逮捕,可延长至30日。
结论: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认为需要逮捕且3日内难以获取充足证据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审查批准时间上有特殊规定。流窜作案是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当这些重大嫌疑分子被拘留后,若公安机关在3日内难以收集到足够证据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就可以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30日。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公安机关有足够时间侦查案件,也确保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涉及此类法律规定的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逮捕时,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至30日,适用于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流窜作案是跨市、县连续作案或作案后外逃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2.解决措施和建议:公安机关应准确界定这三种情形,避免随意延长提请时间。在实际操作中,要加快侦查节奏,提高获取证据的效率,即便有延长至30日的权限,也应尽量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证据收集,确保司法资源合理利用,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此外,还需建立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对不合理延长提请时间的情况进行纠正和问责。
专业解答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对于涉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申请将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延长至30天,以便充分保障侦查工作的有效进行。这一规定针对特定情况,旨在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专业解答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对于涉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申请将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延长至30天,以便充分保障侦查工作的有效进行。这一规定针对特定情况,旨在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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