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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律虽未明确界定多少赌资构成赌博罪,但司法解释对“聚众赌博”构成赌博罪的情形有规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就构成犯罪。这体现了对通过组织赌博获利行为的打击。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也属于“聚众赌博”构成赌博罪的情况。说明对涉及较大赌资的赌博活动的严格管控。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同样构成“聚众赌博”。反映出对大规模聚众赌博行为的法律约束。
(4)组织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也构成犯罪。还有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其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属于“开设赌场”。
提醒:参与或组织赌博活动存在极大法律风险,无论是否达到赌博罪标准,都可能面临治安处罚。不同案情对应不同法律后果,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12-12 11: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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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若不想涉及赌博罪,组织赌博活动时要注意控制人数、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等。比如组织人数不超3人,避免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不超20人,不组织10人以上公民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
(二)不要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也不要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2025-12-12 11:10: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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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没明确规定多少赌资算赌博罪。按相关解释,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或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或组织10人以上公民赴境外赌博并收回扣、介绍费,构成“聚众赌博”的赌博罪。
2.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建赌博网站,或为其当代理接受投注,属于“开设赌场”。
2025-12-12 09:53: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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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律未明确规定多少赌资构成赌博罪,但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有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组织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等情形,构成“聚众赌博”的赌博罪;在网络上建赌博网站或为其代理接受投注属于“开设赌场”。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赌博罪的判定并非单纯依据赌资数额。“聚众赌博”构成赌博罪的情形综合考虑了组织人数、抽头渔利、赌资累计和参赌人数等因素。这表明法律打击的是有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行为。而在网络环境下,建立赌博网站或担任代理接受投注被认定为“开设赌场”,体现了法律对新兴赌博形式的规制。赌博不仅会让人财产受损,还会破坏社会秩序和家庭和谐。若对赌博罪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12-12 09:35: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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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的认定虽无明确赌资标准,但有相关情形界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或组织10人以上公民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构成“聚众赌博”型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建赌博网站或为其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
为防范赌博犯罪,需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众对赌博违法性的认识。执法部门应加大对赌博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赌博网站及代理。民众自身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自律能力,远离赌博活动。
2025-12-12 09:23: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