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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日期何时开始何时结束

赵** 湖北-荆州 强制措施咨询 2025.12.12 04:19:46 433人阅读

拘留日期何时开始何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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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留类型包括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2.行政拘留起始日从入拘留所次日算,执行到第二日为一日,结束日按决定期限算,如决定拘留5日,入所次日起算满5日结束。

3.刑事拘留起始时间从嫌疑人进看守所起算,开始的时和日不算,结束时间依案件情况,如逮捕、变更措施或释放而定。

4.司法拘留起始时间从交付执行次日算,期限15日以下,期满结束。

2025-12-12 06:2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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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行政拘留起始日期从入拘留所次日起算,按决定期限结束;刑事拘留起始从被关押进看守所起算,结束依案件情况而定;司法拘留起始自交付执行次日起算,期限十五天以下,期满结束。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行政拘留入所当日不算,执行到第二日为一日,严格按决定期限执行,保障了处罚的规范性。刑事拘留期间以时、日、月计算,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其结束取决于案件进程,能适应不同案件侦查需要。司法拘留依据相关诉讼法规定,自交付执行次日起算,期限在十五天以下,期满释放体现了司法惩戒的适度性。

如果大家在拘留相关法律问题上还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详细的解答。

2025-12-12 06:1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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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主要分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三类。

行政拘留起始日期从入拘留所时间算,入所当日不算,执行到第二日为一日,结束日期按决定的拘留期限确定。比如决定拘留5日,从入所次日起算满5日结束。

刑事拘留起始时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关押进看守所起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内,结束时间要依据案件情况,如被逮捕、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等来确定。

司法拘留起始时间自交付执行拘留的次日起算,期限在十五日以下,期满拘留结束。

解决措施与建议:相关执法部门应准确把握各类拘留起始与结束时间的计算方法,确保执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要做好对当事人的解释说明工作,避免产生误解。

2025-12-12 06:0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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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行政拘留起始日期从入拘留所时间开始算,入所当日不算,到第二日为一日,结束日期按决定的拘留期限计算。比如决定拘留一定天数,从入所次日起算满相应天数结束。
(2)刑事拘留起始时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关押进看守所起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内。结束时间要依据案件情况,可能因被逮捕、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等而确定。
(3)司法拘留起始时间自交付执行拘留的次日起算,拘留期限在十五日以下,期满拘留结束。

提醒:不同类型拘留的计算方式有差异,遇到相关情况需准确把握计算规则,若对拘留期限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12 05:2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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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涉及行政拘留的情况,要准确记录入拘留所时间,从入所次日开始计算拘留天数,严格按照决定的拘留期限执行,避免计算错误导致超期或提前释放。
(二)遇到刑事拘留时,相关部门应明确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的具体时间,依据案件进展合理确定拘留的结束时间,同时保障嫌疑人在拘留期间的合法权益。
(三)司法拘留需注意起始时间是交付执行拘留的次日,拘留期限不超过十五日,到期应及时解除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2025-12-12 05:18:55 回复

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作为一种介于行政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从留置的第一分钟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钟都处在监控之下。根据法律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性质上来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现在由于体制改革,转为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留置也应当可以折抵刑期。故根据法律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批准。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作为一种介于行政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从留置的第一分钟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钟都处在监控之下。根据法律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性质上来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现在由于体制改革,转为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留置也应当可以折抵刑期。故根据法律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批准。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作为一种介于行政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从留置的第一分钟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钟都处在监控之下。根据法律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性质上来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现在由于体制改革,转为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留置也应当可以折抵刑期。故根据法律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批准。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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