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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是否会构成诈骗犯罪

曾** 河南-鹤壁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5.12.12 00:30:55 474人阅读

虚假出资是否会构成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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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虚假出资本质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属于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行为,一般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处理。
(2)虚假出资并不必然构成诈骗犯罪,但若虚假出资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则可能构成诈骗罪。诈骗罪强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
(3)当虚假出资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出资骗取其他股东、债权人或投资者财物且数额较大时,就会按诈骗罪论处。

提醒:遇到涉及虚假出资的情况,需仔细判断是否符合诈骗犯罪构成要件,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12 06: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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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作为公司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出现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等虚假出资行为,从源头上杜绝法律风险。
(二)对于其他股东、债权人或投资者,在与他人合作过程中,要加强对出资情况的审查和监督,若发现有虚假出资迹象,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三)当遇到可能涉及虚假出资诈骗的情况,要收集好相关证据,如出资协议、转账记录等,以便后续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5-12-12 05:33: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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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出资不一定是诈骗犯罪。它是公司发起人、股东没按规定交付财物或转移产权,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
2.若虚假出资符合诈骗特征,可能构成犯罪。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手段骗钱,虚假出资者骗其他人财物且数额大时,就可能构成。
3.通常,虚假出资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处理,符合诈骗要件才按诈骗罪论处。

2025-12-12 05:17: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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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虚假出资不一定构成诈骗犯罪,一般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处理,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时才按诈骗罪论处。
法律解析:
虚假出资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行为。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通常虚假出资会依据《刑法》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处理。但当虚假出资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出资骗取其他股东、债权人或投资者财物且数额较大时,就符合了诈骗罪构成要件,会按诈骗罪论处。

如果大家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虚假出资的情况,难以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犯罪或不清楚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12 03:30: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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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出资不一定构成诈骗犯罪。虚假出资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规定未交付货币等财产权的行为,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范畴。
2.若虚假出资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则可能构成犯罪。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等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当虚假出资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出资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时,就可能构成诈骗罪。
3.通常虚假出资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处理,只有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才按诈骗罪论处。

解决措施和建议:公司应加强内部监督,确保股东出资真实到位;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司出资情况的监管,对虚假出资行为及时查处;投资者自身要提高风险意识,谨慎投资,避免遭受损失。

2025-12-12 02:23:03 回复

一、为获理赔编造虚假事实欺骗保险公司被告人A经营的货车给货主B拉桔子到漳州诏安。次日凌晨2时许,车由无证的C驾驶至漳州平和诏平线路段发生翻车事故,造成C当场死亡,车上的A、D、E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当日上午,福建省平和交警向被告人D和被告人A作笔录,被告人D如实陈述了发生事故的经过。当日下午,伤亡人员的家属林孝传、吴某某、陈某某、F等相继赶到了平和县医院后,得知当时车由无驾驶证的C驾驶,保险无法理赔时,为了取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就商量决定叫有驾驶证的D承担下来,并对被告D因此而被吊销驾驶证所引起损失的补偿问题也达成协议,被告人A同意。第二天,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到平和交警大队找经办人G送2000元“疏通关系”后,平和县交警大队民警H等按六被告人意思作了虚假的笔录,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D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12年2月,A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漳平市支公司取得保险索赔款82695.59元。后因分赃不均而案发。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本文认为,被告人A、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保险法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2695.5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依法处罚。而被告人吴某某、林孝传、陈某某、F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首先,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他不具备此身份的人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该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可以构成该罪的共犯。因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和共犯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上述四被告人均不属于保险诈骗主体和保险诈骗共犯的主体;其次,被告人吴某某等四人在实施指使被告人D改变供述时,是在交警部门侦查阶段实施了,是侵犯了交警部门的侦查管理秩序,是的一个行为,他们虽然与被告人A、D有共同诈骗保险故意,但他们所实行的指使被告人D作虚假供述客观上是防碍了交警部门正确作出责任认定,与保险诈骗直接结合的是事故的责任认定行为,他们指使他人改变供述的行为与保险诈骗行为是间接结合,不是共同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必不可少环节,他们侵犯的交通证据管理秩序,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的共犯。因此,被告人吴某某、林孝传、陈某某、F在处理交通事故和保险索赔过程中,用威胁等方法指使被告人D向平和县交警作伪证,其行为应当是构成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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