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当寻衅滋事案件不立案决定由公安机关作出时,被害人有两种维权途径。一是在收到决定书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通过上级机关的审查来争取案件重新处理;二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理由不成立,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需执行。
(2)若不立案决定由检察院作出,控告人可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申诉,检察院会对申诉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以此保障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提醒:
需注意申请复议或申诉的时间是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错过时间可能影响维权。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不立案决定由公安机关作出,被害人不服有两种处理途径:一是在收到决定书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二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认为理由不成立,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需立案。
(二)若不立案决定由检察院作出,控告人可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申诉,检察院会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若寻衅滋事检察院不立案,处理方式如下:
若不立案决定由公安机关作出,被害人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能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会让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若理由不成立,会通知立案。
若不立案决定由检察院作出,控告人可在收到决定书7日内向该检察院申诉,检察院会复查并作出决定。
结论:
寻衅滋事检察院不立案,若由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被害人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检察院提出;若由检察院作出不立案决定,控告人可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寻衅滋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时,赋予了被害人救济途径。被害人可在收到决定书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这是一种直接的内部监督机制。同时,也能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理由不成立,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体现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若不立案决定是检察院作出的,控告人可在收到决定书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申诉,检察院会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遇到此类情况时,不清楚具体的操作流程或对相关法律规定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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